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

日期:2014/8/26 11:01:42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招投标规范”)。

  本招投标规范分为18章,包括:总则、术语、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资格、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监督管理、附录。

  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今后再修订时参考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投标规范。

  1.0.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施工总承包(D-B)、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和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模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招投标规范。

  1.0.3本招投标规范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建设项目)。

  1.0.4根据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事权,各自依法对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1.0.5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1.0.6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0.8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0.9采取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货物,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1.0.10采取总承包招标时,以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应当由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1.0.11建设项目招标除遵循本招投标规范及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经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1.0.1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使用国家融资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0.1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招投标规范关于对招标人的规定。

  1.0.1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术语

  2.0.1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2.0.2项目业主单位,是指提出建设项目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招标人,是指对建设项目提出招标、组织招标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0.4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的法人单位。

  2.0.5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

  2.0.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0.7专业工程,是指桩基、基坑维护、玻璃或其他材质的幕墙、室内外装修、消防系统、空调制冷系统、电梯安装、智能化、楼宇对讲系统、电气设备、照明、给水、排水等非主体或关键部位。

  2.0.8货物,是指建设项目本身具有的功能性设备和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即电梯、消防设备、空调制冷设备、配电柜(箱)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等非工艺、加工、生产、试验、监测、运输设备和建设项目本身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

  2.0.9投标人,是指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10投标申请人,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人。

  2.0.11合格投标申请人,是指响应、符合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

  2.0.12投诉人,是指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0.13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0.14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0.15资格预审,是指在获取招标文件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2.0.16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获取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2.0.17资格预审合格制审查法,是指对潜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将所有满足审查标准、条件的潜在投标申请人确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方法。

  2.0.18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审查法,是指对潜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在所有满足审查标准、条件的潜在投标申请人中按规定办法确定一定数量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方法。

  2.0.19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文件受到法律约束的期限。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0.20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计划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2.0.21单项合同估算额,是指单位工程,亦称单项工程或单体工程按国家规定的计费规定或定 额标准计算的价格。

  2.0.22暂定价格,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或本市相关计价规定估算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价格或指定的价格。

  2.0.23工程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国家或本市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依据、计价规定,充分考虑市场各种因素确定的价格,是招标人招标时的基期价格。

  2.0.24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亦称投标价格控制价格或拦标价格,是指采用无工程标底招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制价格,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应当依据国家或本市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依据、计价规定,充分考虑市场各种因素确定的招标时的基期价格。

  2.0.25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

  3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3.0.1下列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额或项目总投资达到现行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有点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4招标方式

  4.1 一般规定

  4.1.1.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种方式。

  4.1.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使用国家融资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4.1.3.招标人应当按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招标方式。

  4.2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

  4.2.1 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批准或核准或备案招标方式的,应当按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或建设资金性质确定招标方式。

  4.2.2按照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1项目业主单位为政府部门或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的;

  2项目业主单位为由若干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3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业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投资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4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业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投资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5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占总股本50%及以上(含50%)的。

  6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业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占总股本50%及以上(含50%)的。

  7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所有投资人中的股本比例最大的。

  4.2.3按照建设资金,不论项目业主单位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包括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家发行国债融资取得的资金,或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自筹、银行贷款、融资、集资等资金;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控股的,包括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以及国有单位或国有控股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境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其建设资金自筹、银行贷款、融资、集资等比例达到总投资51%及以上的;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包括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国有单位或控股公司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境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等单位,有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自筹或银行贷款或融资或集资出资总和占总投资50%或在所有投资人中的投资比例最大的;

  4使用国家融资的,包括国债、债券和各类基金,或国有控股单位在境内境外发行股票(含未上市)融资;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包括使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

  4.2.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论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不论投资来源与渠道,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

  4.3.1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非国有资金控股50%以下或者非占主导地位的、非国家融资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非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

  4.3.2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全部建设资金由其出资,可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业主单位单位非政府部门或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的;

  2项目业主单位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未占股份的;

  3项目业主单位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股本总和占总股本50%以下或不占主导地位的;

  4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总和在所有投资人中的股本比例不是最大的。

  4.3.3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

  1 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 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 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5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或占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4可不招标的项目

  4.4.1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 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本市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

  2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3 涉及抢险救灾等紧急、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4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5 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6 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7自建自用项目,能够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供货物,且其资质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

  8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9 在建项目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10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招标资格

  5.1招标人自行招标

  5.1.1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3 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具有招标执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其中一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5 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1.2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须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招标能力和资格,经确认具有招标能力和资格方可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以下资料:

  1 招标人的法律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如是);

  3)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如委托时);

  4)经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如委托时);

  5)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如委托时);

  6)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如委托时);

  2 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下列资料:

  1)以往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备案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2)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劳动保险上缴凭证;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其注册证书。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1.3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 应当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5.1.4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 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5.1.5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5.2.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代理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2非本市注册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办理进津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5.2.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质,必须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承揽业务范围为:

  1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2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5.2.4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可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 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 审查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资格;

  3 编制标底;

  4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 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 草拟合同;

  7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5.2.5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4)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津备案通知书(如是);

  2 招标人的法律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如是);

  3)经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如委托时);

  4)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如委托时);

  5)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如委托时);

  3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并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一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4 招标人业务人员作为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时(如有时),提供人员的以下资料

  1)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劳动保险上缴凭证;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注册执业证书。

  4)以往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备案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6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不得向参加所代理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6招标

  6.1一般规定

  6.1.1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或者备案的,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 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 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6.1.2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备案资料。

  6.1.3根据招标项目的自身特点和需要,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6.1.4招标人必须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同时可在国家或本市规定的任何一家其他媒介发布。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时,发布时间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的为准。

  6.1.5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公告期,下午发布的时间从次日算起。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1.6招标人应当按国家资质管理规定设定要求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质,其资质等级按满足招标项目需要的等级和业绩要求。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1.7招标项目确需划分标段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功能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6.1.8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申请人少于15家(含15家)时,不得再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再进行资格预审,书面通知中应包括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结构复杂或技术复杂的深基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需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6.1.9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6.1.10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6.1.11设计招标实行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时,要求中标人完成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载明,同时载明中标人如为境外企业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1.12设计招标实行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时,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

  6.1.1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和投标资格有要求的,可依照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6.1.14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备案资料已提交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可不重复提交。

  6.2招标备案资料

  6.2.1勘察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设用地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2)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

  3)土地出让协议;或

  4)土地拍卖确认通知书;或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6.2.2设计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设用地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2)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

  3)土地出让协议;或

  4)土地拍卖确认通知书;或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要点说明书;

  5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6.2.3货物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工程货物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6.2.4监理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6.2.5施工招标包括施工总承包、桩基、基坑维护、非主体专业工程及安装工程的招标。施工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建设报建备案登记表;

  4项目建设用地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2)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

  3)土地出让协议;或

  4)土地拍卖确认通知书;或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 项目建设规划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

  2)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划方案确认通知。

  6 施工图审查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或

  2)施工图审查部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备案登记手续;

  7 已完成招标的勘察招标中标通知书或备案通知书(如有时);

  8 已完成招标的设计招标中标通知书或备案通知书(如有时);

  9 已完成招标的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备案通知书(如有时);

  10已完成招标的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备案通知书(如有时);

  11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6.3 资格预审公告

  6.3.1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2标段划分情况、实施期限;各标段的投标申请人的合格条件、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3允许投标申请人提出投标申请的标段数量,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

  4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6.3.2资格预审公告中应明确投标报名的网址或报名受理单位的地址。

  6.3.3资格预审公告中不得含有以下倾向、限制或排斥、不合理或歧视性内容:

  1 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需要的最低资质、资格要求不相符的过高资质标准或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条件的;

  2 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

  3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4 招标公告

  6.4.1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2标段划分情况、实施期限;各标段的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3允许潜在投标人提出投标的标段数量,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

  4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6.4.2招标公告中应当明确投标报名的网址或报名受理单位的地址。

  6.4.3招标公告中不得含有以下倾向、限制或排斥、不合理或歧视性内容:

  1 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需要的最低资质、资格要求不相符的过高资质标准或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条件的;

  2 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

  3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5 投标邀请书

  6.5.1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2标段划分情况、实施期限;各标段的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3允许潜在投标人提出投标的标段数量,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

  4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6.5.2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

  6.6投标申请

  6.6.1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人所要求的投标资格和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6.2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6.6.3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参加其代建或管理的项目的投标。

  6.6.4投标人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具有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时,招标人可只确定一家单位为合格投标人。但应当事先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

  6.6.5允许两家以上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6.6.6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组成其他联合体参加同一标段或其他标段的投标。可由联合体主办人或其任一成员投标报名。

  6.6.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招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投标报名情况。

  6.6.8潜在投标人可以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载明的信息网络提出投标申请。亦可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出投标申请。

  6.7 重新发布公告

  6.7.1如因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所要求的资格标准过高或标段划分过小,投标报名的投标人少于三家,应当对资格标准或标段修改后,重新发布公告同时必须在两家以上信息网或其他媒体发布。

  6.7.2采取资格预审的,非资格预审公告所要求的资格标准过高或标段划分过小,投标报名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招标人可视情况修改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或改为资格后审重新发布公告同时必须在两家以上信息网或其他媒体发布。

  6.7.3采取资格后审的,非所要求的资格标准过高或标段划分过小,投标报名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招标人可视情况修改公告的内容,重新发布公告同时必须在两家以上信息网或其他媒体发布。

  6.7.4划分多个标段招标的,各标段投标人满足三家但各标段均为相同投标人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原投标人仍可参加投标。或对某几个标段重新发布公告,已报名投标的投标人可调整到其他标段参加投标。

  6.7.5重新发布公告或无违法违规情形发布二个公告期后,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货物供货商。

  1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有二家的,招标人可组评标委员会,经专家评审,确定出中标人。

  2 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只有一家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经其同意可以不招标直接发包。

  3 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只有一家的,不属于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招标直接发包。

  7 资格预审文件

  7.1 一般规定

  7.1.1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写。

  7.1.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资格预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7.1.3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确定潜在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放之日起至潜在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7.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7.2.1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条件、资格审查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合格潜在投标申请人过多时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方法等内容。

  7.2.2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倾向、限制、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的内容:

  1 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需要的最低资质、资格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和其他审查条件;

  2 针对不同潜在投标申请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3 以要求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4 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5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2.3资格审查方法包括合格制审查法和有限数量制审查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审查方法。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审查法。

  7.2.4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1)总则;

  2)资格预审申请;

  3)资格预审评审标准;

  4)联合体;

  5)利益冲突;

  6)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

  7)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或补充;

  8)通知与确认;

  9)附件:

  ①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②资格预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③招标项目概况;

  2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

  1)资格预审申请书;

  2)资格预审申请书附表:

  ①投标申请人的组织机构情况;

  ②近3年完成的项目情况及目前正在履行的项目情况;

  ③财务状况,包括过去2年经审计部门审计过的财务报表、资金平衡表和负债表和年营业额数据表;

  ④与招标项目类似项目经验、业绩情况;

  ⑤拟承担招标项目的公司人员、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主要人员及组织机构情况。施工招标,拟派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业绩情况;

  ⑥施工招标,拟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⑦联合体情况;

  ⑧拟分包内容和分包单位情况;

  ⑨目前和过去2年是否涉及诉讼案件情况;

  ⑩其他资料;

  3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未被确认为合格投标申请人通知书。

  7.2.5资格审查标准或方法包括的主要内容:

  1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2 初步审查的主要因素和合格标准;

  2 详细审查的主要因素和合格标准;

  3 澄清与核实的要求;

  4 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方法。

  7.2.6初步审查主要因素为: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受权人身份证明;企业资质;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和内容;联合体协议;分包情况等。

  7.2.7详细审查的主要因素为:财务状况;一般工程业绩和类似项目业绩;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情况;在建工程项目情况;企业认证体系;履约和信誉;信用记录;联合体情况等。

  7.2.8采取有限数量法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合格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可以对投标申请人的财务能力、施工经验、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履约和信誉等内容制定量化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结合招标工程项目或标段内容和特点制定。不得提出超过实际情况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排斥、不合理或歧视性内容。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额不得少于十五家。

  7.2.9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招标范围和发包内容、标段划分,应当与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的一致。

  7.2.10招标项目允许投标人参加多标段投标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载明按标段配备拟承担招标项目的公司人员、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及组织机构情况。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简历、业绩情况。

  7.3 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

  7.3.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的同时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也可在发放前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3.2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对含有倾向、限制、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等违法违规的内容所提出的整改要求,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改。

  7.3.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解答、澄清或修改,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递交资格审查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同时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3.4资格预审文件的解答、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7.4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

  7.4.1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放之日起至停止发放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7.4.2资格预审文件可以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同时发放。

  7.4.3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

  7.4.4招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资格预审文件发放记录应当分别记录。

  7.4.5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的,应按印刷成本价格发售,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8 资格预审

  8.1 一般规定

  8.1.1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后,如有疑问应当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8.1.2资格预审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8.1.3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8.1.4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或意向性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主办人,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

  8.1.5通过资格审查的联合体,组成结构和各方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条件不得改变。

  8.1.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的,或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发布招标公告采取资格后审进行招标。非受停止参加投标处罚的单位仍参加投标。

  8.1.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8.1.8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审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申请人的评审和比较、合格投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8.2 资格审查委员会

  8.2.1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8.2.2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在资格审查前24小时内,统一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采取语音系统自动通知和指纹识别。

  8.2.3招标人的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8.2.4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满足需求的,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8.2.5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时,招标人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抽取资格审查专家需求条件表;

  2 抽取资格审查专家回避单位和人员表;

  3 投标申请人名单;

  4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确认函。

  8.2.6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1 与投标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 与投标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3 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

  4 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8.2.7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在招标人代表、专家库管理人员、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并在规定的评审时间前30分钟内进行查看。抽取的评审专家采取指纹识别确认。

  8.2.8评标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的,应当随机抽取应急评标专家。

  8.3 资格预审

  8.3.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密封。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资格审查申请书递交指定地点、接收单位。

  8.3.2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8.3.3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8.3.4两家以上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对联合体每一成员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金、设备,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3 以往承担类似工程的业绩情况;

  4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被停止参加投标状态。

  8.3.5资格预审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初步审查;

  2 详细审查;

  3 澄清与核实;

  4 确定合格投标人。

  8.3.6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主要因素应当与资格预审文件中所规定的一致。

  8.3.7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投标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主要人员业绩情况等内容时,可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信用档案进行查询。

  8.3.8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8.4 确定合格投标人

  8.4.1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法的,应当按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方法和数额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数额不得少于十五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人少于十五家的,应采取合格制审查法。

  8.4.2采用合格制审查法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合格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8.4.3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都应当满足投标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8.4.4勘察、设计招标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的审查,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8.4.5监理招标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驻地代表的审查,其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8.4.6施工招标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注册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拟承接的建设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注册建造师只准担任一个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8.4.7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由所有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当场签字。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

  2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3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4 初步审查情况;

  5 详细审查情况;

  6 废标情况及说明;

  7 澄清与核实;

  8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9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情况,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

  10推荐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8.4.8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应当对此在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

  8.5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

  8.5.1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供的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编写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在确认合格投标人后5日内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确认函;

  3 投标申请人名单;

  4 推荐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

  5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6 未被确认合格投标人通知书;

  7 其它相关事项;

  8 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的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作为附件附后)。

  8.5.2招标人应当向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未被确认合格投标人通知书。

  8.5.3投标人在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未被确认合格投标人通知书后,3日内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9 招标文件

  9.1一般规定

  9.1.1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相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写。

  9.1.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文件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9.1.3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文件必须响应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国家或本市对经济、技术、标准或规范、质量等有强制性要求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9.1.4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以投标人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不得规定垫款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支付工程款或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的规定。

  9.1.5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明确规定的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或修正的方法。

  9.1.6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招标范围和发包内容、标段划分,应当与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的一致。

  9.1.7招标项目确需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各标段的实施期限,应与招标公告载明的一致。对工程技术上或功能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不得分割标段。

  9.1.8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有效期时限时,应充分考虑开标、定标、中标公示、签订合同所需要的时间。

  9.1.9招标文件应当包括评标标准和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

  9.1.10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明确投标担保的受益人。投标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投标担保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一般应超出投标有效期的28天以上。投标担保采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的应当从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人的基本帐户转出。

  9.1.11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标准和方法。

  9.1.12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倾向、限制、排斥或歧视性内容:

  1 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需要的最低资质、资格要求不相符的过高资质标准或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条件的;

  2 针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标准的;

  3 以要求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

  4 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

  5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9.2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

  9.2.1勘察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建设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实施期限要求,现场踏勘和交底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密封、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规定,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无效标和重大偏差的规定等;

  2主要合同条款;

  3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合格条件;

  4评标标准、方法;

  5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2.2投标价格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计取,计取依据应当执行国家或本市计费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9.3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

  9.3.1设计招标实行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时,要求中标人完成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的,应在招标文件载明,同时载明中标人如为境外企业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9.3.2设计招标实行概念性方案设计或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时,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说明支付费用的计费依据和支付标准。

  9.3.3设计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建设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实施期限要求,对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现场踏勘和交底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密封、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规定,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无效标和重大偏差的规定等;

  2主要合同条款;

  3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

  4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5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合格条件;

  6评标标准、方法;

  7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

  8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3.4招标人允许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方案,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9.3.5招标文件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9.3.6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使用利于节能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相关规定。

  9.3.7投标价格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计取,计取依据应当执行国家或本市计费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9.4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9.4.1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建设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实施期限要求,现场踏勘和交底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密封、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规定,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无效标和重大偏差的规定等;

  2主要合同条款;

  3监理费用支付方式;

  4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合格条件;

  5评标标准、方法;

  6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

  7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4.2招标项目确需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标段,确定各标段的实施期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9.4.3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拟承担招标项目的公司人员、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主要人员和组织机构的要求。允许投标人参加多标段投标时,应明确按标段配备人员。

  9.4.4投标价格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计取,计取依据应当执行国家或本市计费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9.5 货物招标文件

  9.5.1货物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建设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实施期限要求,交底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密封、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规定,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无效标和重大偏差的规定等;

  2主要合同条款;

  3货物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4费用支付方式;

  5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合格条件;

  6评标标准、方法;

  7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

  8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5.2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9.5.3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使用利于节能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相关规定。

  9.5.4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各项技术规格、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有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9.5.5投标价格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计取,计取依据应当执行国家或本市计费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9.6 施工招标文件

  9.6.1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写。

  9.6.2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交底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密封、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无效标和重大偏差的规定等;

  2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和要求;设计文件;

  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4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5资格审查要求;

  6评标方法和标准;

  7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

  8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9.6.3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拟承担招标项目的公司人员、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项目经理)、主要人员及组织机构的数量、等级配备要求,及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主要人员简历、业绩情况。允许投标人参加多标段投标时,应明确按标段配备人员、施工设备。

  9.6.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9.6.5投标价格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计价依据。计价依据应当执行国家或本市计价规定和定额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9.6.6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或本市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6.7采取施工总承包招标时,以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货物及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明确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配套工程、货物,确定出招标计划。

  9.6.8招标文件中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装备费、相关规费等费用计取方式或依据,并明确应单独计价。

  9.6.10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装备费、相关规费、专业工程或货物的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暂定金额(不可预见费)等费用不作为竞价范围。

  9.6.11招标文件中应按国家或本市相关规定明确工程价款相关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数额或比例、支付时限、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

  4承担市场风险范围、幅度及超出范围、幅度的调整方法;

  5工程竣工结算与支付方式、时限;

  6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或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

  7工期提前或拖延的奖罚办法;

  8其它相关保险、担保费用等内容。

  9.6.12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及结算退款方式。

  9.6.13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担保方式。

  9.6.14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按相关规定使用利于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的规定。

  9.6.15技术标采取暗标的,技术标的编制、密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9.6.16采取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9.7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

  9.7.1招标文件发售的同时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也可在发放前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7.2招标人应根据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对含有倾向、限制、排斥或歧视投标人等违法违规的内容招标人应当进行整改。

  9.7.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解答、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7.4招标文件的解答、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8 招标文件的发售

  9.8.1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按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9.8.2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9.8.3招标文件可以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发售。

  9.8.4招标文件一经发出,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9.8.5招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招标文件发售记录应当分别记录。

  9.8.6招标文件发售的,应按印刷成本价格发售,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10 投标交底答疑会

  10.1 一般规定

  10.1.1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交底答疑会。

  10.1.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现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

  1 收到投标人书面提出的问题后,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收到投标人书面提出的问题后,通过召开投标交底答疑会进行解答,并在会后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0.1.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后,对有需要解释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在招标文件或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

  10.1.4招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参加现场踏勘和出席交底答疑会的投标人的情况。签到应当分别签到记录。

  10.2 踏勘现场

  10.2.1踏勘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现场场地情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等,以便投标人为投标获取认为有必要的相关信息。

  10.2.2踏勘现场应在召开投标交底答疑会前进行,以便投标人对现场情况有需要解释的问题时,通过交底答疑会进行解答。投标人对现场需要解释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

  10.2.3踏勘现场至少应当向投标人介绍以下主要内容:

  1 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以及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规定的范围;

  2 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3 现场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

  4 现场环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情况。

  5 工程施工招标的现场踏勘,还应包括以下有关现场的情况,便于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计算各种措施费用获取认为有必要的信息。

  1)周围环境和条件、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

  2)施工现场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三通一平情况;

  6 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设等。

  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

  10.3.1投标交底答疑会的目的在于对招标文件、设计文件等进行交底、解答或澄清,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现场所提出的的问题。

  10.3.2投标交底答疑会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召开。交底答疑会包括:

  1对招标文件、设计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交底;

  2解答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所解答的问题包括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和交底答疑会上口头提出的问题。

  10.4问题的解答、澄清

  10.4.1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将解答、澄清的问题(包括投标交底答疑会上口头提出的询问和解答)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0.4.2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对问题的解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4.3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充分将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以及投标预备会上对疑问问题的解答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应当根据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1 投标文件

  11.1 一般规定

  11.1.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核对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相关资料,如有问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11.1.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1.2 投标文件编制

  11.2.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2.2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的条件、要求、规定及主要合同条款确认和承诺,并对投标人起到法律约束。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作为承发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3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指定一家联合体成员作为主办人,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且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主办人可以支付各种费用等。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和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起递交。

  11.2.4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采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的,票据应当从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人的基本帐户转出。按招标文件要求明确受益人。投标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应明确有效期,有效期一般应超出投标有效期的28天以上。联合体主办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1.2.5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1.2.6投标文件需经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受权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编制、装订、包封、标志。

  11.3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

  11.3.1按规定时间、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招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装订、包封和标志。

  11.3.2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接收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由投标人的递交人和招标人的接收人签字。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通知(如有时)等投标资料。

  11.3.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1 未密封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的;

  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1.3.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修改的投标文件内容,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12 开标

  12.1 一般规定

  12.1.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2.1.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

  12.1.3招标项目因递交投标文件或因无效标、废标造成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某一标段、或全部标段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经全体投标人同意,可以按本招投标规范规定的开标、评标、定标程序进行论证。

  12.1.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2.1.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人确定前应当保密。

  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

  12.2.1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统一在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采取语音系统自动通知。

  12.2.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满足需求的,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但所邀请的评标专家不得低于所要求的条件。

  12.2.3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评标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12.2.4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时,招标人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抽取评标专家需求条件表;

  2 抽取评标专家回避单位和人员表;

  3 投标人名单;

  4招标公告发布确认函或经备案的合格投标人名单。

  12.2.5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招标人代表、专家库管理人员、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并在规定的评审时间前30分钟内进行查看。抽取的评标专家采取指纹识别确认。

  12.3唱标

  12.3.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提交合格“撤回通知”和其他原因导致投标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

  12.3.2开标时,由投标人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内、外包封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签字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12.3.3技术标采取暗标的,可以同时对商务标进行唱标。启封投标文件后,应当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进行唱标。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唱标记录应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12.3.4采取技术标和商务标二段评标的,先启封技术标和资信标,经对资格审查和技术标评审后,只对资格审查合格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唱标。在开启商务标前,仍须由投标人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密封情况。

  13 评标

  13.1 一般规定

  13.1.1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13.1.2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招标人评标代表与评标专家分离评标。除招标人评标代表外,招标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13.1.3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13.1.4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3.1.5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13.1.6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力外,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

  13.2 评标专家的更换

  13.2.1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1 与投标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 与投标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3 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

  4 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2评标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或因自身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的,应当随机抽取应急评标专家。

  13.2.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因存在回避、健康、能力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或擅离职守,或擅自离开评标区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替换的评标专家重新评审。

  13.3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13.3.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3.3.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3.3.3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3.3.4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3.4 评标原则和纪律

  13.4.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时应遵循的原则:

  1 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2 认真审查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文件,坚持公证合理、详细、不错、不漏、不偏和不倚。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 严格遵照执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不带任何主观意愿。

  4 全面分析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防止重价格、轻技术或重技术、轻价格的现象,对商务和技术不可偏一。

  13.4.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循的评标纪律:

  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3 评标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标意见、评标记录和评标结论,一律不得外传和泄露。

  4 任何属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5 所有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等),在评标结束后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保留。

  6 评标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人员的评标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负担。

  13.5 评标准备和程序

  13.5.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程序包括:

  1 评标前的准备;

  2 资格审查;

  3 初步评审;

  4 详细评审;

  5 推荐中标候选人。

  13.5.2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开始前,应做好评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

  1 准备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可由招标人提供);

  2 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了解招标的目标、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 了解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 了解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5 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

  13.6 资格审查

  13.6.1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3.6.2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复核,就投标人资格预审通过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是否存在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或联合体成员组成发生变化,或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或所审查的资格标准和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招标文件允许变化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将发生变化的内容随投标文件重新递交,变化后不再满足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13.6.3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内容、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审查。通过评审、评价确定符合投标资格条件、具有能力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3 以往承担类似工程的业绩情况;

  4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 没有因为法、违规行为处于被停止参加投标状态。

  13.6.4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都应当满足投标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13.6.5勘察、设计招标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的审查,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13.6.6监理招标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驻地代表的审查,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正在监理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

  13.6.7施工招标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注册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拟承接的建设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注册建造师只准担任一个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13.6.8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对符合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作出详细书面记录,说明情况和原因。

  13.6.9评标报告应当包括资格审查的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格审查情况;

  2 废标情况及说明;

  3 澄清与核实;

  4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5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情况,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

  13.6.10评标委员会仅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

  13.7 初步评审

  13.7.1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认。审查其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相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3.7.2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其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

  13.7.3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予以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13.7.4经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或属无效标的或属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

  13.7.5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1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3.7.6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3.7.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最低成本价格评审办法进行评审,需要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3.7.8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13.7.9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3.7.10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13.7.1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清、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算术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必要时,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召开澄清质询会,在澄清质询会上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做出正式答复,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澄清问题的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3.7.12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过初步评审后,应当对实质上响应或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以及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况作出详细书面评审记录。

  13.7.13初步审查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1 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容的,或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且没按要求提供新的补充证明;

  4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没有参加开标的;或未提供身份证件的或证件失效的;

  6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

  7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件或证件不齐全;或证件未经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的或失效的;

  8 投标人仍在停止参加投标处罚处罚期内的;

  9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10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11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2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设有标底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3 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预见费或暂定价格未列入投标文件中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内容的;

  1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3.8 详细评审

  13.8.1评标委员会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经过初步评审后,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应当出具书面评审、评价意见。

  13.8.2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13.8.3评审报价是指按投标报价修正原则,进行调整后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报价;或扣除暂定金额、安全文明措施费、专业工程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等费用后的报价。

  13.8.4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13.8.5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止、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13.9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13.9.1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方案的,评标委员会只可以对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所递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得评审。

  13.9.2采用综合百分评标法的,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内容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后,对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对技术标按招标文件规定逐项进行评分。

  1商务标设置分值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算分,算分时采用的报价应是评审报价。

  2技术标设置分值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技术标的内容计算得分。

  3资信标设置分值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资信标的内容计算得分。

  13.9.3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确定:

  1 采用综合百分评标法的,按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2采用经评审低价法的,按评审报价由最低价到高价排序。

  13.9.4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13.9.5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3.9.6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13.10 评标报告

  13.10.1评标专家对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的评审,必须用文字阐明评审依据、理由。

  13.10.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作书面记录。

  13.10.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 废标情况说明;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3.10.4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13.10.5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宣告结束。

  13.11 重新招标

  13.11.1投标截止后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多个标段时,某一标段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此标段重新招标。

  13.11.2经评标委员会经初步评审后,否决不合格投标(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经招标人和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继续进行评标。经详细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4.1 确定中标人

  14.1.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14.1.2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4.1.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家融资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4.2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

  14.2.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2.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同时,将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14.2.3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在备案过程中已提交的资料不再提交:

  1 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 相关的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3 委托工程代建单位的,还应当附工程代建委托合同。

  4 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14.3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

  14.3.1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 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的、投诉处理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4.3.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延长投标有效期。

  14.3.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中标结果要求须报其批准的,中标结果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公示后,再报其批准。

  1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包括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 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2 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终止的;

  3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14.3.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3 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14.3.6招标人按计价规则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补充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将其补充项目、中标价格及组成报定额管理部门备案。

  14.4 合同的签订

  14.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14.4.2书面合同订立后7日内,应当将书面合同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4.3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4.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5 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15.1 一般规定

  15.1.1 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和土建专业工程施工招标。

  15.1.2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所有接触过工程标底的人员都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15.1.3工程标底或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必须按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15.1.4 工程标底或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15.1.5 工程标底或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必须由取得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编制。必须由取得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审核;必须由编制人、审核人签字或加盖执业资格专用印章;由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5.1.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使用国家融资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5.2 工程标底

  15.2.1 工程标底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 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和定额、技术要求、施工规范。

  2 工程标底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3 工程标底中应充分考虑各种措施费用,工程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4 一个工程项目(或标段)只能编制一个工程标底。

  5 招标人不得因投资原因故意压低工程标底。

  15.2.2 工程标底的编制依据,主要有:

  1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及交底答疑等补充资料。

  2 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的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建设项目计价类别及取费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性调价文件的规定。

  3 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勘探资料及现场环境等情况的有关资料。

  4 采用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5 标底编制时采用的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价格。

  6 其他有关资料。

  15.2.3 工程标底文件包括的内容:

  1 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工程标底的,工程标底文件包括:

  1)工程标底编制说明;

  2)工程标底价格汇总表;

  3)工程量清单价格表;

  4)材料、设备清单单价表;

  5)措施项目价格表;

  6)其他项目价格表;

  7)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计算表;

  8)其他有关资料。

  2 采用工料单价法编制工程标底的,工程标底文件包括:

  1)工程标底编制说明;

  2)工程标底价格汇总表;

  3)材料、设备清单单价表;

  4)分部工程工料价格计算表;

  5)分部工程费用计算表;

  6)其他有关资料。

  15.3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15.3.1 招标人设有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应当公布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编制文件的全部内容。

  15.3.3 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 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和定额、技术要求、施工规范。

  2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3 应充分考虑各种措施费用,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4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规费、税金等组成。

  5 一个工程项目(或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6 招标人不得因投资原因故意压低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15.3.4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编制文件,包括的内容:

  1 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的,包括:

  1)编制说明;

  2)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价格汇总表;

  3)工程量清单价格表;

  4)材料、设备清单单价表;

  5)措施项目价格表;

  6)其他项目价格表;

  7)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计算表;

  8)其他有关资料。

  2 采用工料单价法编制的,包括:

  1)编制说明;

  2)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价格汇总表;

  3)材料、设备清单单价表;

  4)分部工程工料价格计算表;

  5)分部工程费用计算表;

  6)其他有关资料。

  16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

  16.1一般规定

  16.1.1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16.1.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家融资的招标项目,应采取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结构复杂或技术复杂的深基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16.1.3评标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审查内容;

  2初步评审内容;

  3详细评审内容;

  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方法;

  5中标人确定方法。

  16.1.4综合评估法采取百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标分值权重不得高于30%,商务标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资信标分值权重不得高于10%。不设置资信标时技术标分值权重不得高于35%,商务标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5%。

  16.1.5招标人设有标底时,超出标底一定幅度范围的投标报价不应作无效报价处理。幅度范围一般上限不得超出X%,下限不低于Y%。

  16.2资格审查内容

  16.2.1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在评标办法中的应包括对投标人复审的内容。不允许投标人对已通过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相关内容进行改变的,应规定如有改变按废标处理。允许改变的,应明确可改变的相关内容、满足原资格预审合格条件和重新提交的规定.

  允许改变的相关内容,包括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或联合体成员组成发生变化,或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资格其他条件发生变化等。

  16.2.2采用资格后审的,在评标办法中应包括资格审查内容、以及审查标准或方法。资格后审一般采取合格制审查法。

  资格后审的审查内容、以及审查标准或方法,可按照本招投标规范中的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章节相关内容进行制定。

  16.3 初步评审内容

  16.3.1初步评审主要目的是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初步评审的内容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

  16.3.2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按废标处理的情形可考虑以下内容:

  1 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容的,或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且没按要求提供新的补充证明;

  4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没有参加开标的;或未提供身份证件的或证件失效的;

  6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

  7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件或证件不齐全;或证件未经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的或失效的;

  8 投标人仍在停止参加投标处罚处罚期内的;

  9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10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11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2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设有标底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3 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预见费或暂定价格未列入投标文件中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内容的;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或重大偏差内容。

  16.3.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6.3.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16.3.5评标委员会发现细微偏差,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的规定。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16.3.6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清、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算术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及澄清方式、澄清确认要求的规定。

  16.4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

  16.4.1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主要是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可考虑以下评审因素:

  1综合说明;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3劳动力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

  5施工进度施工工期保证措施;

  6基础施工方案或方法;

  7基础质量保证措施;

  8基础排水和防止沉降措施;

  9地下管线、地上设施、周围建筑物保护措施;

  10主体结构主要施工方法或方案和施工措施;

  11主体结构质量保证措施;

  12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专利技术;

  13各种管道、线路等非主体结构质量保证措施;

  14各工序的协调措施;

  15冬、雨季施工措施;

  16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7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18施工现场环保措施;

  19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维护措施;

  20工程交验后服务、保修措施;

  16.4.2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应当明确技术标评审因素的合格标准,不符合合格标准的或存在重大偏差的应按废标处理。

  16.4.3采用综合百分法的,应当明确技术标评审因素的合格标准和合理确定评审因素的分值,不符合合格标准的或存在重大偏差的应按废标处理。

  16.5 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

  16.5.1商务标评审内容应包括:投标总价、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单价等内容。

  16.5.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调整报价时,以投标文件投标书中的报价做为投标报价。当投标文件中有调整报价时,以调整报价做为最终投标报价;但必须将调整报价的调整内容明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6.5.3通过计算机评标系统对投标人所报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报价、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用量、投标报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装备费、相关规费等报价的合理性进行检测的方法。

  16.5.4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格的确定,可采取以下方法:

  1招标人设有标底时,应采用复合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格。评标基准价格由一定比例的标底与标底幅度范围内一定比例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构成。标底所占比不得高于40%,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比例不低于60%。

  2当招标人标底未按相关规定编制不能作为评标参考依据,由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的平均价格或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平均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价格作为评标基准价格;

  3招标人不设标底时,由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的平均价格或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平均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价格作为评标基准价格。

  16.5.5商务标评审内容的评审方法。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参照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价格指数确定涉及的幅度值Xn 、Yn:

  1对投标总价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格Y1%或高于X1%以上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2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评审。经评审,工程量清单项目总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格Y2%或高于X2%以上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3对主要材料单价评审。主要材料按单项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的比重或价值较高的材料,从高到底抽取不少于15种材料,评审材料单价的合理性和材料来源,材料价格 低于评标基准价格Y3%或高于X3%以上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4对主要材料消耗量的评审。对主要材料用量的合理性进行评审。材料用量低于评标 基准Y4%或高于X4%以上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5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审。按招标人提供的高价项目或占全部清单项目费用比例从高到低抽取不少于20项进行评审。投标人的某项综合单价低于基准价格Y5%或高于X5%上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

  6对措施项目费用评审。措施项目费用包括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用。评审时应结合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对措施项目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

  16.5.6评审内容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幅度值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通过质询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合理的仍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

  16.5.7工程量清单项目总价、综合单价、人工材料机械用量和价格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其准确性,认为不合理、不可信的,按废标处理。

  16.5.8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界定;明确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6.6 资信标内容

  16.6.1资信标中涉及的企业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信用情况,应以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为准。

  16.6.2投标人违纪违规记录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件为准。

  16.6.3招标人视招标项目情况设置资信评审因素,不得随意增设资信评审因素。按下列评审因素范围内考虑设置因素和有效年限:

  1投标人的质量业绩:

  1)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2)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仅限于公路、铁路、码头项目设置);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

  4)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文明施工工地称号。

  2投标人的信用业绩:

  1)ISO体系认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金融或银行资信评审机构认定的AAA等级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

  2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的信用业绩:

  1)获得全国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

  3)招标文件要求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资格等级较低,投标人选派的资格等级高时,可确定为评审因素。

  3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的质量业绩:

  1)对承担的项目获得上述工程质量业绩奖项的,可设置为评审因素。

  4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

  1)安全事故处罚;

  2)质量事故处罚;

  3)文明施工不达标处罚;

  4)建筑市场违规处罚。

  5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

  1)安全事故处罚;

  2)质量事故处罚;

  3)文明施工不达标处罚;

  4)建筑市场违规处罚。

  16.6.4投标人评审因素分值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文明施工工地称号应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应低于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应低于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16.6.5招标文件要求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资格等级较低,投标人选派的资格等级高于要求等级时,可确定为评审因素考虑适当增加一定分值。

  16.6.6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分值设置应低于全国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

  16.6.7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获得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或全国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且承担的项目获得过工程质量奖称号的,设置分值时可高于为获得优秀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分值。但应遵守本招投标规范16.6.4、16.6.6款规定。

  16.7 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

  16.7.1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评审和详细评审后,按评审报价由最低价到高价排序。

  16.7.2采用综合百分评标法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对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资信标计算得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16.8 中标人确定

  16.8.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16.8.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家融资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7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17.1 一般规定

  17.1.1根据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事权,各自负责受理、处理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投诉。投诉调查可由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17.1.2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17.1.3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7.2 投诉

  17.2.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下列情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答复。

  1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下列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澄清或修改。

  1)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行为,且限制了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2)资格审查标准、方法或评标标准、方法不合理的;

  3)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发布的。

  2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开标、评标或发出中标通知书。

  3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或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

  17.2.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当自知道或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17.2.3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按本招投标规范17.2.1款规定提出异议。在收到招标人答复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但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除外。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本招投标规范17.2.2款规定的10日内。

  17.2.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或投诉。

  17.2.5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应当采取实名投诉。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除个人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17.2.6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书面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 有关请求及主张;

  5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17.2.7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7.2.8投诉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1 书面方式。投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2 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随后应当将原件送交或邮寄到投诉受理部门;

  3 电话或来访方式。随后应当送交或邮寄书面投诉书到投诉受理部门。

  17.3 投诉的接收

  17.3.1投诉人采取电话投诉的,应当如实向投诉受理部门反映情况和有效线索,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电话投诉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书面投诉或到投诉受理部门作笔录。

  17.3.2投诉人采取来访投诉的,应当如实向投诉受理部门反映情况和有效线索,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对投诉受理部门当场作的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之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书面材料进行投诉。

  17.3.3投诉书的内容和相关证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人应当按照投诉受理部门的要求予以补正。

  17.4 投诉的不受理

  17.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

  3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4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5 超过投诉时效的;

  6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7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18 监督管理

  18.1 一般规定

  18.1.1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际情况,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

  18.1.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各备案环节中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存在资料不齐的、内容存在瑕疵的、存在含糊不清的,应当在出具的备案意见中要求修改、完善。

  18.1.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各备案环节中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在出具的备案意见中要求责令改正。

  18.2 违规情形

  18.2.1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不向潜在投标或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的;

  2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

  3以获得本地区或本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的;

  4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或评审标准的;

  5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订阅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

  6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的;

  7限制投标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的;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或投标人的。

  18.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

  1招标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4招标人组织、授意或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的;

  5与投标人商定在投标文件上加注标记的;

  6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18.2.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的行为: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哄抬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2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的;

  3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4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18.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1 通过转让或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的;

  2 由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企业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

  3 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即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

  4 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18.2.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1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2伪造或虚报业绩的;

  3伪造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的;

  4伪造或虚报财务状况的;

  5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18.2.6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为代理投标人投标,或向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2不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格而进行代理;

  3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理;

  4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

  18.2.7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2未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

  3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的;

  4不合理划分标段,构成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5未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

  6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7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投标的;

  8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的;

  9应当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而未使用,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

  10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投标人带资或垫款承包作为招标条件的;

  11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的;

  12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3资格预审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资格预审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4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15未来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16违反规定,擅自开标、评标的;

  17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偏袒或排斥特定投标人,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的;

  18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前,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19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桉规定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20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21应依法招标未招标,招标人指定分包人的;

  22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的;

  2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2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25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26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27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28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的;

  18.2.8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资格预审或评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擅离职守等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2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3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或方法的

  4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5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8.2.9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

  2以非法手段或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

  3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投诉的。

  18.2.10中标人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5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6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2.1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或中标结果无效:

  1中标人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的实际承包人借用他人资质的;

  3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备案,招标人擅自组织招标的

  4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擅自确定承包人的。

  附录A: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格式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

  招标备案编号:

  致: (投标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就 (项目业主单位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标段) 的 (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 招标提出的资格预审申请,经我方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该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投标资格予以通过。现通知你单位作为上述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天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地点和单位名称) 领取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 (币种,金额,单位) ,售后不退。另需交纳图纸押金 (币种,金额,单位) ,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该图纸押金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

  上述资料如欲邮购,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另加邮费每套 (币种,金额,单位) 。招标人在收到邮购款后 日内,以快递方式向投标申请人寄送上述资料。

  3、收到本通知后 日内,请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如你方不准备参加本次投标,请于 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并说明原因。

  项目业主单位: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项目代建单位: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招标代理单位: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B:未被确定合格投标人通知格式

  未被确定合格投标人通知

  招标备案编号:

  致: (投标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就 (项目业主单位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标段) 的 (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 招标提出的资格预审申请,经我方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该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投标资格未被通过。

  感谢你单位对我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项目业主单位: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项目代建单位: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招标代理单位: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C:确认通知格式

  确认通知

  招标备案编号: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 的 (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 招标关于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或未被确定合格投标人通知 的通知。

  特此确认。

  投标人: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D:本招投标规范用此说明

  本招投标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招投标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和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当”;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 或“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要求)”。

  附录E:制定依据

  本招投标规范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号公告公布)

  4、《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号公告公布)

  5、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61号公布)

  6、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7、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8日经建设部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建设部令第82号发布)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5月31日经建设部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建设部第89号发布)

  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10、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

  1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

  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

  1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

  1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

  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

  1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18、《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津改发(2005)59号)

  19、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

  20、《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七个实施细则》(津政发[2008]51号)

  本招投标规范起草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审核人、主编人、参编人:

  主 编 单 位: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

  主要参编单位:天津广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审 定 人:刘翠乔 赵 敏 吴 海 关 炜 韩明华

  主编人:王 斌

  参编人:王 渝 康健茹 汤 浩 石 彤 张英刚 宋景鸿

  刘 弘 仙燕明 郭玉林 高子璐 殷晋媛

 


附件:







Copyright©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绿化企业工作委员会 2014
电话:010-88082568   传真:010-58933918   地址:三里河路13号建筑文化中心C座6001室  E-Mail:chsla@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