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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园林工程施工规范

日期:2014/8/26 0:00:00

 

 

 

 

 


Code for Landscape Architectur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f Zhejiang Province

(报批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2008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建设发〔2008〕34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土方及地形整理工程、绿化种植工程、假山叠石工程、水景工程、园路铺装工程、园桥工程、园林给排水工程、园林供电工程、附录和条文说明。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收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主编单位。(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百家园路61号昆仑工坊A楼;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邮编:310007或地址:临安环城北路88号浙江农林大学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学四205室;邮编:311300;电子邮箱:ylgcsggf@163.com)。

组织单位: 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

杭州市风景园林学会

主编单位: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农林大学风景园林与建筑学院

参编单位: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天香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人文园林有限公司

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楼建勇、张万荣、蔡淇、余昌明、李胜、龙松亮、杨晓勇、李寿仁、刘建荣、李欣、徐汝法、郭益欣、曾科、汤书福、吴光洪、宋敏敏、张圣杰、黄耀坤、王志成、陈剑鹰、徐大龙、宣天民、陈胜洪、缪生华、冯再新、刘斌、陈春斌、杨云峰、吕超麟

主要审查人员:施奠东、冯祥珍、张晓明、金石声、赵宇宏、唐宇力、唐小敏

 

目 次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 本 规 定

4 土方及地形整理工程

4.1 一般规定

4.2 种植土要求

4.3土方及地形整理施工

5 绿化种植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施工准备

5.3 苗木质量要求

5.4 绿化种植施工

6 假山叠石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施工准备

6.3 堆叠施工

6.4 塑山、塑石工程施工

6.5 GRC假山施工

7 水景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园林式驳岸和护坡

7.3 瀑布、跌水施工

7.4 河、湖、溪涧施工

8 园路铺装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园路施工

9 园桥工程

9.1 一般规定

9.2 施工准备

9.3 园桥施工

10 园林给排水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2 给排水工程施工

11 园林供电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2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12 附 录

 

 

 

1 总 则

1.0.1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浙江省园林工程施工水平,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园林工程的施工。

1.0.3园林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园林工程包含园林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要素,其中“园林建筑工程”在本规范中不单独编制,另行参照《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多孔砖砌体结构规范》(JGJ137-2001)、《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施工。

 

 

2 术 语

2.0.1园林Landscape Architecture

在一定地域内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改造地形(或进一步筑山、叠石、理水)、种植树木花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途径创作而成的优美自然环境和游憩境域。

2.0.2园林工程Landscape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园林工程是在一定地域运用具有园林特色的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改造地形(或进一步筑山、叠石、理水)、种植树木花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途径创作而成的优美自然环境和游憩境域。

2.0.3种植土Planting Soil

是指植物栽植地的土壤。

2.0.4客土Alien Planting Soil

是指原种植土不符合植物栽植要求,由外运入的具有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0.5绿化种植工程 Planting Engineering

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水生植物等的植物种植工程。

2.0.6大树移植Big Tree Transplanting

将胸径在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在15cm以上的常绿乔木移栽到异地的工程。

2.0.7边坡 Side Slope

岩体、土体在自然重力作用或人为作用下而形成一定倾斜度的临空面。

2.0.8边坡绿化Side slope greening

土质或石质边坡的坡面实现生态植被恢复。

2.0.9地形整理Landscape Architecture Topographical Reform

对园林场地进行填、挖、堆筑等技术、艺术处理,为园林工程建设整造出能够适应各种项目建设、有利于植物生长的地形处理方法。

2.0.10假山Rockery, Artificial Rockwork

园林中以造景或登高览胜为目的,用土、石等材料人工构筑的模仿自然山景的构筑物。

2.0.11置石Monolith, Standing Stone

以石材或仿石材料作独立性或附属性的造景布置,主要表现山石的个体美或局部组合景观,而不具备完整的山形。

2.0.12掇山Piled stone Hill, Hill Making

用自然山石掇叠成假山。

2.0.13塑山Artificial Stone, Man-made Stone

用艺术和技术手法将人工材料塑造成假山。

2.0.14假山石Rocks

简称山石,指用于掇叠假山、叠石的石材。

2.0.15水景Water Feature

园林中水体景观的总称。

2.0.16园林驳岸 Landscape Architecture Revetment

在园林水体边缘与陆地交界处,为稳定岸壁、保护河岸不被冲刷或水淹所设置的构筑物。

2.0.17园路工程Landscape Architecture Road Pavement Engineering

指园林中的道路工程。

2.0.18园桥工程Landscape Architecture Bridge Engineering

园林中为跨越河流、山谷、道路等天然或人工障碍而建造的兼具实用和观赏功能的架空建筑物工程。

2.0.19园林给水工程Landscape Architecture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园林中使用水的取集和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的工程。

2.0.20园林排水工程Landscape Architecture Water Drainage Engineering

园林中收集、输送、处理和处置雨、污水的工程。

2.0.21园林供电工程Landscape Architecture Power engineering

园林中产生或利用电能并供应和输送给用电设备的工程。

 

 

3 基 本 规 定

3.0.1园林工程施工应充分体现浙江省及工程项目地的地方特色,充分反映其固有特征和品质。

3.0.2 从事园林工程施工的企业须具有相应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3.0.3施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会同建设、设计单位核对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员联系。

3.0.4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内容单独或单项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凡涉及古树名木按相关要求执行。

3.0.5施工前应对工程计量器具、施工机械进行设备完好率的核查工作,做好现场供水、供电、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等的准备工作。

3.0.6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

3.0.7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

3.0.8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或相关规定施工,保持场容整洁。

3.0.9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

 

 

4 土方及地形整理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土方及地形整理工程施工应做好土方调配计划,综合考虑土方运距。

4.1.2土方开挖施工时,应做好地面排水,必要时还应做好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4.1.3 土方施工时,应有效利用表层种植土。

4.1.4土方开挖施工时应防止对附近已有建筑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产生安全影响,发生下沉和水平位移时必须采取措施。

4.1.5场地平整坡度不应小于5‰。

4.1.6 土方地形整理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标高和边坡坡度。

4.2 种植土要求

4.2.1种植土宜无白色盐霜、无建筑垃圾、杂草、树根,疏松不板结,土块易捣碎。

4.2.2园林绿化种植土按用途分为草坪用土、花卉用土、地被用土和乔灌木用土。

4.2.3对种植土应进行土壤理化性质实验分析,pH值宜控制在5.5~7.5,喜酸性的植物pH值应控制在5~6.5,其他要求详见表4.2.3-1~4.2.3-4。对不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土壤,必须经过改良或用客土置换土壤,达到种植要求后方可使用。

4.2.3-1 草坪用土

项目

有机质(g/kg

通气孔隙度

石砾粒径(cm

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

 

指标

一级

≥20

6

1

<5%

二级

≥15

4.2.3-2 花卉用土

项目

有机质(g/kg

通气孔隙度

石砾粒径(cm

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

 

指标

一级

≥25

6

二级

≥20

4.2.3-3 地被用土

项目

有机质(g/kg

通气孔隙度

石砾粒径(cm

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

 

指标

一级

≥23

10

1.5

<5%

二级

≥18

4.2.3-4 乔灌木用土

项目

有机质(g/kg

通气孔隙度

石砾粒径(cm

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

 

指标

一级

≥23

10

3

<10%

二级

≥18

 

4.2.4种植土土层厚度和块径应符合本规范表4.2.4-1~4.2.4-2的规定。

4.2.4-1 种植土土层厚度

项次

           

土层厚度要求

cm

1

有效土层

厚度

大、中乔木

深根性

≥150

浅根性

≥90

小乔木和大、中灌木、大藤本

≥60

小灌木、宿根花卉、小藤本

≥40

棕榈类

≥90

竹类

大径

≥80

中、小径

≥50

草坪、草花、地被

≥30

 

4.2.4-2 种植土块径

项次

           

块径要求

cm

含量

1

种植土块径

大、中乔木

≤8

<10%

小乔木、大中灌木、大藤本、大竹类

≤6

<10%

中小竹类、小灌木、宿根花卉、小藤本

≤4

<5%

草坪、草花、地被

≤2

<5%

 

4.3土方及地形整理施工

4.3.1土方开挖及地形整理工程应及时核对其位置、宽度及深度;挖方的边坡坡度应根据土壤的物理性质确定。

4.3.2施工区域内应设置排水设施,遇山坡地时则宜在坡地上方(离边坡上沿5~6m)设置截水沟,沟底纵坡应不小于0.3%。

4.3.3在山地施工应事先了解当地地形、地貌、地质、水文及场地状况。

4.3.4弃土应及时运出,如需要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在离坑边1.2m 内严禁堆土。

4.3.5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坑内的杂物和积水,分层夯实,厚度以300mm为宜,相对密实度0.9以上。

4.3.6填土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填方的强度和稳定性,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类土,砂石和爆破石渣应用于离设计地形顶面标高2m以下的填土层。

2 含水量符合压实要求的粘性土,可作各层的填土。

3 淤泥和淤泥质土,一般不能用作填料,但可用于水生植物种植区的填土。

4.3.7填土应严格控制含水量,控制在18%~22%。

4.3.8种植土施工标高应考虑土壤自然沉降因素,无明显的低洼和积水。

4.3.9原土种植应对土壤进行深翻细作,翻地深度不小于30cm,土质符合4.2的要求,并进行杀虫和灭菌处理。

 

 

5 绿化种植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绿化种植现场负责人应至少具有园林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中级技能等级资格。

5.1.2 树木与架空线、地下管线以及建筑物应保持的距离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 树木与架空线的距离

1) 电线电压值380V以下,树冠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均不小于1.0m;

2)电线电压3,300V至10,000V,树冠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不小于3m。

2 树木与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参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规定执行。

5.1.3 道路交叉口及道路转弯处种植植物应满足车辆的安全视距要求。

5.2 施工准备

5.2.1植物材料依据种植设计施工图的要求进行提前准备。

5.2.2特殊苗木应事先了解来源和可供应情况,保障材料质量。

5.2.3进场植物材料应按植物检疫规定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
5.2.4种植工程施工应在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工程基本完工及查清地下管线情况后进行。

5.3 苗木质量要求

5.3.1苗木质量应符合下列质量标准:

1乔木树干挺直(特殊情况除外),无蛀干害虫和未愈合的机械损伤;树冠丰满,枝条分布均匀,至少保留三级以上自然分叉,常绿树叶色正常;根系发育良好;无明显病虫危害。移植时切根幅度或土球规格,应为苗木胸径的6~8倍。

2 灌木生长茁壮,枝条分布合理,灌丛匀称,有主干的灌木主干明显,根系发达,无明显病虫危害。

3 绿篱苗木应冠型丰满,枝叶茂密,根系发达,发育正常,无明显病虫危害。

4 草本地被应株形饱满,株高整齐,叶色亮丽,无黄叶及泥土污染叶片,不脱脚,花朵丰满。

5 藤蔓植物应有健壮主蔓,苗龄2年以上。

6 铺植草坪的草块或草卷应规格一致,边缘平直,杂草不得超过5%。草块土层厚度宜为3~5cm,草卷土层厚度宜为1~3cm。

7 播种用的草坪、草花、地被植物种子均应注明品种、品系、产地、生产单位、采收年份、纯净度及发芽率,不得有病虫害。自外地引进种子应有检疫合格证,发芽率达90%以上方可使用。

5.3.2露地栽培花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株高统一,花期一致,叶簇健壮,色泽明亮。

2 宿根花卉:根系完整,无腐烂变质。

3 球根花卉:球茎完整饱满、无损伤。

4 观叶植物:叶色鲜艳,叶簇丰满。

5.3.3水生植物的根、茎、叶应发育良好,植株健壮,无病虫害。

5.3.4竹类:生长健壮,鞭芽饱满,鞭茎健全,枝叶繁茂,无明显病虫害或开花迹象。其中鞭芽不小于2颗,来鞭不小于30cm,去鞭不小于40cm,竹龄1~2年,散生竹1~2支/株,混生竹2~4支/株,丛生竹3~5株/丛。

5.3.5棕榈植物:主干挺直,生长健壮,顶芽保护完好,无病虫害,根茎部无明显损伤,其潜伏根的萌发点未受损伤,土球符合要求。

5.4 绿化种植施工

5.4.1定点放线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1 定点放线要以现场提供的测量标准点或固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为依据,进行样线、点的定位,其位置要准确,标记要明显。

2行道树定点、定位必须准确,规则式种植应保持株行距一致。

3孤立树定点应用木桩标识树穴的中心位置,木桩上写明树种名称和规格。

4绿篱和色带、色块放线应在种植边线处用线标明。

5自然式种植应按设计意图定点放样.

6树丛的植物配置应疏密有致,高低错落,不得成规则状,三点不得呈行,不得呈等腰三角形。

5.4.2开挖种植穴、槽的质量标准应符合以下标准:

1 开挖种植穴、槽前,应查明附近地下管线及掩蔽物,避免损伤地下设施。

2 种植穴、槽应垂直下挖,穴、槽壁基本平滑,挖出的表土和底土分别置放。

3 种植穴、槽的规格按乔木、花灌木、竹类、绿篱分成四类,其规格大小有伸缩幅度,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土壤和气候条件,在幅度内调整。规格应符合表5.4.2-1~5.4.2-4的规定。

表5.4.2-1 乔木类种植穴规格(cm)

 

4开挖种植挖穴、槽后,宜施入腐熟的有机肥作为基肥,在穴底平铺基肥再覆土10cm,以防根部直接与基肥接触,烧伤根系。

5.4.3草坪种植地、花卉种植地、播种地应施足基肥,翻耕深度不小于30cm,搂平耙细,去除杂物。

5.4.4装运、卸苗和假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运、卸和假植苗木的各环节均应保护好苗木,不得损伤苗木或造成散球,必须保证根系和土球的完好,严禁摔坨。

2 裸根苗木应摆放整齐,装车时将树干加垫、捆牢,树冠用绳拢好;裸根苗木必须当天种植,当天不能种植的苗木应进行假植或进行根系覆盖保护。

3 带土球苗木装车时,树冠应向后摆放整齐,排列紧密,土球稳固。

4 长途运输应特别注意保持树冠和根部湿润,可采取沾泥浆、喷保湿剂和用苫布遮盖等方法。

5 苗木运输装车高度必须满足交通运输对限高的要求。

6 带土球小型花灌木运至施工现场后,应紧密摆放整齐,当日不能种植时,应喷水保持土球湿润。

7 卸车时应有序进行,按品种规格摆放整齐。

8 使用吊车装卸乔木时,必须保证土球完好,采用土球、树干两点起吊法,树干上的起吊点须绕草绳或用其他材料进行保护。

5.4.5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木移植应因时因树进行适度修剪。

2 乔木类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明显主干的落叶乔木的树冠和根部均应在种植前进行修剪,应保持原有树形,适当疏枝。一般剪去枯、裂、断、病虫、徒长枝和过长、断、病虫根,对保留的主侧枝应在健壮芽上方短截,可剪去枝条1/5~2/3,剪口处留1~2cm斜面小木橛,不得紧贴枝条基部剪去。

2) 常绿乔木一般轻修剪,需剪去病、枯、劈、裂、断枝条和疏剪过密、重叠、轮生枝。
3) 常绿针叶树只疏剪病虫枝、枯死枝、生长衰弱枝、过密的轮生枝和下垂枝。

4) 珍贵树种的树冠宜在植物休眠期疏剪。

3 灌木、绿篱、花篱或需造型修剪的树木,除根部修剪在种植前进行,树冠部分修剪应在二遍水扶直后进行。枝条茂密的大灌木可适量疏枝;分枝明显、新枝着生花芽的小灌木,应顺其树势适当修剪;整型栽培的灌木,可在种植后按树形要求进行修剪。

5.4.6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种植应根据树木的习性和当地的气候条件,在最适宜的季节进行。一般宜在春、秋季和梅雨季进行。
2 种植的程序和方法:

1) 散苗时将苗木按定点的标记放至种植点,行道树应与道路平行散放。

2) 回土时根系、土球与种植穴应符合要求,扶苗定位后,向种植穴内回土至合适的高度并捣实。

3) 裸根苗种植应将根部顺向舒展、铺平,不得窝根,填土至1/2时,将树干向上提动,使根与土壤密接,沿穴壁踩实,再将土回填到位。

4) 带土球苗木种植时,苗木入穴后,土球放稳,树冠定向,树干直立,随后拆除并取出包装物。如取出包装物确有困难时,应将包装物压埋至树穴底部,随填土随踏实。种植绿篱苗木时,土球完好的应在入槽前拆除包装物,再置于槽内种植。

5) 种植后应在苗木四周筑成高10~20cm的灌水土堰,土堰内边应略大于树穴。筑堰应用细土筑实,不得漏水。

6) 胸径5cm以上树木需要支撑。可采取单支柱法、双支柱法、三支柱法、四支柱法,支撑应牢固,一般支柱立于土堰以外,深埋30cm以上,支柱的方向一般迎风设置。树木绑扎处应垫软物,严禁支柱与树干直接接触,以免损伤树皮。

7) 浇水前须确定乔木支撑牢固。新植树木栽后24h内浇第一遍水,三日内浇第二遍水,如天气干旱十日内浇第三遍水。浇水水量要以浇透为原则。

3 非种植季节种植,应采取以下措施:

1) 苗木应提前采取疏枝、断根或用容器假植处理。

2) 非容器栽植的落叶树必须采取强修剪和摘叶措施。

3) 选择当日气温较低时或小阴雨天进行移植,宜在下午五点以后移植。

4) 必须采取带土球移植,宜在土球外露根部处涂抹生根剂。

5) 各工序必须紧凑,缩短土球暴露时间,随掘、随运、随栽、随浇水。

6) 移植后宜采取搭荫棚、喷雾、降温等措施。

4 苗木种植时除符合本规范5.4. 6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规格苗木种植时应尽可能按照其原有朝向种植。

2) 成块种植或群植时,应由中心向外退植。坡地种植时应从上向下种植。大型块植或不同色块丛植时,宜分区分块种植。

3) 假山或岩缝间种植,应在种植土中掺入苔鲜、泥炭等保湿透气材料。

5 干旱季节种植裸根树木应采取根部喷洒生根激素,增加浇水次数,树冠可喷洒抗蒸腾剂等措施。

6 对排水不良的种植穴,可在穴底铺l0~15cm砂砾或铺设渗水管、盲沟,以利排水。

7 对于易被踩踏的树池,树木种植后,种植池应设置透气格栅。

8 攀缘植物种植后,应根据植物生长需要进行绑扎或牵引。

5.4.7大树移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植胸径在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在15cm以上的常绿乔木,属大树移植范畴。

2 大树移植前的准备工作:

1) 移植大树操作人员须持有园林专业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有经验的园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

2) 大树移植前应对移植的大树生长情况、立地条件、交通运输等周围环境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移植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胸径50cm以上特大树须制定专项移植方案,并由专家认证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3) 对需要移植的树木,应办好审批、植物检疫等必要手续,同时要排除施工障碍,做好施工所需工具、材料、机械设备等准备工作。

4) 特大树木应在树干南侧做出明显标记,标明树木的朝阳面,同时建立树木卡片。内容包括:树木编号、种类、规格、树龄、生长状况、树木所在地、拟移植的地点等,并保留照片或影像资料。

5) 待移植大树宜在移植前1~2年分期断根、修剪。

3 大树移植除符合本规范5.4.6中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规定:

1) 常绿树、珍贵树、生长季移植的落叶乔木必须带土球移植。

2) 落叶树在休眠期裸根移植时应带护心土。根系直径为胸径的8~10倍。挖掘时根系应全部切断,切口要平滑不得劈裂。带土球移植,必须保证土球完好,并且封底。裸根移植的苗木根系应采剪口平滑,用生根剂、保湿剂、蘸沾泥浆、湿草包裹等措施,保持根部湿润。

3)大树的装卸和运输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车辆,严格按安全规定作业,运输过程中应覆盖密封或加湿,避免失水。

4)种植穴大小应较根系或土球的直径加大60~80cm,深度增加20~30cm。挖出的弃土应及时运走,而将所需回填的种植土和腐殖土置于种植穴的附近待用。

5)种植土回填宜添加腐殖土,其比例为7:3,混合均匀。

6)种植时原土球应高于地面5~15cm,然后在土球上覆土。

7)大树定植后须设立牢固支撑,防止树身摇动。树干应进行卷干。

8)大树定植后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做好修剪、喷雾、叶面施肥、浇水、排水、设置风障、搭荫棚、防寒和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养护管理工作。

9)大树移植应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实施方案、施工和竣工记录、照片或录像资料、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和验收资料等。

5.4.8 草坪、花卉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草坪种植应根据地区、地形、土壤选择播种、植生带、铺草块和草卷等方法。2 各种草种种植的适宜季节:

1) 冷季型草播种宜在秋季进行。

2) 暖季型草采用茎枝栽植时,宜在夏季和多雨季节进行。

3) 植生带、铺砌草块或草卷,四季均可进行。

3 草坪播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优良种籽,不得含有杂质,播种前应做发芽试验和催芽处理,确定合理的播种量。

2) 播种前应先浇水湿地,保持土壤湿润,稍干后将表层土耙细耙平,进行撒播,均匀覆土后轻压,覆盖无纺布,适量喷水。

3) 播种后养护喷水水点宜细密均匀,浸透土层8~10cm。发芽成苗后拆除无纺布。

4) 植生带铺设后缀土、轻压、喷水,方法同播种5.4.8-2中规定。

5) 坡地播种宜采用喷播法,喷播法应符合本规范5.4.11“边坡绿化工程”规定。

4 混播草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播草种选择应具有季节互补性、伴生性好、增加美观的功能。

2) 混播应根据播种气候、场地条件,选择冷暖混播、冷暖双播或冷季多品种混播方式。

5 铺设草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草块应选择无杂草、生长势好的草源。在干旱地起草块前应适量浇水,待渗透后起取。

2) 草块运输时宜堆放整齐,装卸车时应防止破碎,运输时间不宜过长。

3) 暖季型草块铺设可采取密铺、间铺、点铺的方法。密铺应互相衔接,缝宽1~2cm;间铺、点铺可撒填适量种植土,滚压后使草皮平整,及时浇水。

4) 冷季型草块修剪后起取,铺设应以满铺为主,不留缝。

6 花卉用苗应选用经过1~2次移植,根系发育良好的植株。起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裸根苗应随起苗随种植。

2) 带土球苗应在圃地灌水渗透后起苗,保持土球完整。

3) 盆育花苗去盆时,应保持盆土不散。

4) 起苗后种植前,应注意保鲜,花苗不得萎蔫。

7 各类花卉种植时,在最高气温25℃以下时可全天种植;当气温高于25℃时,应避开中午高温时间。

8 模纹花坛种植时,应将不同品种分别置放,色彩不宜混淆。

9 花卉种植的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花坛应由中心向外种植。

2) 坡式花坛应由上向下种植。

3) 高矮不同品种的花苗混植时,应按先矮后高的顺序种植。

4) 宿根花卉与一、二年生花卉混植时,应先种植宿根花卉,后种植一、二年生花卉。

5) 模纹花坛应先种植图案的轮廓线,后种植内部填充部分。

6) 大型花坛宜分区、分块种植。

10 花苗种植的株行距,应按植株高低、分蘖多少、冠丛大小决定。以成苗后不裸露出地面土壤为宜。

11 花苗种植深度宜为原种植深度,不得损伤茎叶,并保持根系完整。球茎花卉种植深度宜为球茎的1~2倍;块根、块茎、根茎类应覆土3~5cm。

12 草坪、花卉种植后,应及时浇水,保持植株完好。

5.4.9行道树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材料宜选择树干挺直、生长健壮、无病虫害的优质树木。

2 起掘包扎参见浙江省《园林树木建植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1—2001)第2.5节树木起掘包扎。

3行道树定干高度宜大于3m,第一分枝点以下枝条应全部剪除,分枝点以上枝条酌情疏剪或短截,并应保持树冠原型。具有轮生侧枝的,可剪除基部2~3层轮生枝和下垂枝。

4 种植季节与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落叶乔木宜在春季萌芽前、秋季落叶后。

2) 常绿乔木种植应避开酷暑、严寒季节。

3) 行道树种植株距应树而异,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5 种植除应符合5.4.6条款中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干略有弯曲的苗木,种植时其弯曲面应与道路走向平行。

2) 苗木种植后的泥球高度应与地表持平。树池覆土高度宜低于树池围护面3~5 cm。

3) 树穴规格尺寸,长×宽×深(内径)不得小于1.0m×1.0m×1.0m。树穴周围及穴底能自然渗水,否则应采取渗水措施,行道树根部与各地下管线距离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1997)标准要求。

4) 树穴周围宜设保护树穴的侧石,行人频繁的道路宜铺设树穴格栅。

6 卷干与支撑除应按照本规范5.4.6中相关条款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干应在支撑之前进行,卷干高度必须保证与分叉点齐平。绑扎整齐、密实。

2) 落叶乔木行道树可用单支柱或双支柱支撑,如单支柱应朝盛行风向倾斜。桩基位置与主干间距为30~40cm。

3) 常绿乔木宜用三支柱或四支柱法支撑。

4) 护树桩的定位应与行道树走向平行,整齐统一。

5) 树木主干和主枝必须用草绳卷干包扎,但不得影响树梢。

5.4.10 水生植物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水系宜以原有淤泥作为种植基质;新水系应更换种植基质,种植区如是坡面,坡度须控制在20º以内,并作相应围栏。种植基质宜选择粘性较高的淤泥或水稻土。流质和半流质底泥作为客土,须经一定时间的沉降和硬化。

2 回填的种植基质不得含有严重污染水质的成分,增施肥料时不能造成水质污染。

3 种植槽有防渗要求的,采用的防渗材料和施工工艺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 种植槽内栽培基质厚度应≥25cm。

5 主要水生植物适宜水深,应符合表5.4.10规定。

表5.4.10 水生植物适宜水深

 

5.4.11 边坡绿化工程施工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绿化工程包括各类安全稳固的岩石边坡、混凝土边坡或坡度大于土壤自然安息角的土质边坡的绿化施工。

2 施工材料准备及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种植土条件要求参照本规范4.2执行。

2) 腐殖质可选用符合种植要求的酒糟、醋糟、干燥细锯末、干燥稻壳、草炭土、菌苞、植物纤维等。

3) 工程所用的保水剂、着色剂、复合肥、镀锌铁丝网、锚钉、钢筋、无纺布、遮阳网等辅助材料应具备产品合格证。

3 种子质量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出具国家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4 裸根苗、容器苗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等级》(DB33/177-2005)规定的Ⅰ、Ⅱ级苗指标。

5 坡面存在明显渗水处,应钻孔并安装排水管,钻孔的孔径、孔深、排水管的长度均应符合排水要求。

6 坡面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除施工坡体表面的浮石与杂物,必要时进行削坡处理,确保坡面基本平顺,消除落石隐患。

2) 对于比较光滑的顺坡,应在坡面上横向开槽,适当增加粗糙度。

7 机械喷播法进行边坡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层基质喷播适用于坡度65°以下的边坡。

Ⅰ 铺、钉网:宜采用镀锌钢丝网铺设,铺网在坡顶须延伸50㎝,固定后自上而下铺设,两片网之间搭接长度不小于10㎝;锚钉必须作防腐处理。

Ⅱ 基质设计要求不明确时,可选用以下配方:重量百分比为泥炭20%、种植土67%、植物纤维8%、保水剂0.05%、粘合剂0.1%、复合肥1.5%、多功能添加剂3.35%。

2) 客土吹附适用于坡度50°以下的泥质边坡。

Ⅰ 基质混合材料在专用机械内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min,用水量应根据喷射情况做出调整,以达到既能粘结在坡体表面又不至产生流淌为宜。

Ⅱ 基质容重要求0.8~1.4g/cm³,当设计要求不明确时可选用以下配方:重量百分比为泥炭27%、种植土62%、植物纤维10.3%、保水剂0.06%、粘合剂0.1%、复合肥0.08%、多功能添加剂0.46%。

Ⅲ 机械喷播法要求基质与种子的喷附顺序应自上而下,左右方向来回分次进行。基质喷播厚度应均匀一致,不漏喷。表面无蚀沟、裂缝、剥离等现象。

8 挂笼砖法适用于坡度65°以上的岩石边坡、混凝土边坡,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笼应具有抗腐蚀性。

2) 石质坡面上镀锌锚钉的安装应自上而下打孔并作固定处理。

3) 笼砖与边坡间不得留有空隙,两幅笼砖间搭接处应进行压埋处理,以防雨水冲刷掏空。

9 筑坑种植法适用于中等程度以上风化的岩石边坡及缓坡地段。

10 人工撒播法适用于风化的低缓边坡、土质边坡、落石台及坡脚回填土。

11 生态袋绿化法适用于90°以内的各类稳定边坡。

1) 生态袋内种植土或碎石的装填应符合要求,封口严实。

2) 开挖的基槽(坑)底要进行整平夯实,地基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基础表面不得留有杂物。

3) 生态袋堆放时外观整齐、平顺。

4) 回填料应分层夯实:人工夯实时分层厚度应不大于20cm,密实度应达到85%以上;机械夯实时分层厚度应不大于30cm,密实度应达到94%以上。

5) 采用的复合土工格栅、加强筋等辅料,应附有厂家的送检合格报告。

12 边坡绿化施工期间养护要求如下:

1) 在播种完成后应立即覆盖并固定苫盖物,保持湿润,苫盖物搭接长度不小于10㎝,坡顶和坡底预留长度不少于30㎝。

2) 种子发芽及幼苗期养护不应少于45d,养护以浇水喷灌为主,宜采用移动喷洒方式,禁止采用高压水栓直接喷射。

13 边坡整体植被覆盖率应≥95%,出苗均匀,生长健壮,无病虫害。

 

 

6 假山叠石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假山叠石工程包括假山、叠石、置石、塑山、塑石、GRC假山等工程内容。

6.1.2假山按照使用材料分为土山、石山、土石相间山。

6.1.3 假山主体造景类型和施工工艺分为自然山石假山、塑石假山、GRC假山。

6.1.4 叠石按照园林造景形式分为水体驳岸、水景石矶石岛、土山点石及护坡、自然式花坛、园林建筑抱角镶隅、园路铺地点缀、自然式山石台阶等造景类型。

6.1.5 置石分特置、群置、散置等不同布置形式。

6.1.6 塑山、塑石、GRC假山工程是用自然山石以外的材料,通过不同的制作工艺手法,进行掇山叠石,由于材料、结构特性的限制,不能以塑山、塑石、GRC假山为结构主体替代挡土墙、护坡、承载式墙体等功能。

6.1.7 假山工程的规模分类标准:

1 小型假山:高度4m以下,用石量500t以下。

2 中型假山:高度4m~7m,用石量500t~1200t。

3 大型假山:高度7m以上,用石量1200t以上。

6.1.8 叠石工程规模分类标准(高度2米以下):

1 小型叠石:同一工程累计用石量800t以下。

2 中型叠石:同一工程累计用石量800t~1500t。

3 大型叠石:同一工程累计用石量1500t以上。

6.1.9 塑山工程规模分类标准:

1 小型塑山工程:山体展开面积500㎡以内,高度2m~4m。

2 中型塑山工程:山体展开面积500㎡~1000㎡,高度4m~7m。

3 大型塑山工程:山体展开面积1000㎡以上,高度7m以上。

6.1.10 塑石工程规模分类标准:

1 小型塑石工程:同一工程塑石累计石体展开面积500㎡以下。

2 中型塑石工程:同一工程塑石累计石体展开面积500㎡~1000㎡。

3 大型塑石工程:同一工程塑石累计石体展开面积1000㎡以上。

6.1.11 GRC假山工程规模分类标准:

1 小型GRC假山工程:山体展开面积300㎡以内,高度2m~4m。

2 中型GRC假山工程:山体展开面积300㎡~800㎡,高度4m~7m。

3 大型GRC假山工程:山体展开面积800㎡以上,高度7m以上。

6.1.12 假山叠石基础施工放样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经复核无误后,方可施工。

6.1.13假山叠石基础土方开挖参照《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2012)执行。

6.1.14假山叠石基础施工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执行。

6.1.15属本规范中所规定的大中型假山叠石工程,需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设计施工图并附有必要的设计说明,具备完善的开工条件,办理好相关施工手续。

6.1.16施工前应与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施工图交底,充分了解设计造景意图,熟知设计图纸中所标注的技术参数和造型上的明确要求。

6.1.17施工前应编制假山叠石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

6.1.18对造型艺术要求高、结构类型复杂的大型假山叠石工程,可制作—定比例的模型,经设计人员和专家讨论审定、业主确认后施工。

6.1.19大中型假山叠石工程施工涉及交叉作业时,应在主体建筑结构、地下设施管线敷设等工程完成后方可施工。

6.1.20假山叠石工程施工的主要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假山工技术等级证书。大型假山叠石工程的施工叠山主持人,必须持有二级以上假山工技术等级证书,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6.1.21假山叠石工程的施工人员须进行上岗前的专项施工技术、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安全防范措施的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装备。

6.1.22施工前需对场地的基准点、标高进行复验,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施工作业。

6.1.23施工操作机具应配备完整,施工脚手架搭建、机械起吊设备选择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定,使用的各种定制铁构件宜经热镀锌防锈处理。

6.1.24假山叠石工程严禁冰冻雨雪天气强行施工作业。

6.1.25施工区域应满足作业所需的材料堆放场地、机械进出施工通道、安全作业空间、水电供给等设施须满足安全施工规范要求。

6.1.26假山叠石要充分利用场地有利条件,“因地制宜、巧于因借”地组织空间布局;对山形石貌、峰峦沟壑、岸崖池潭、溪涧矶滩进行艺术提炼再创作,把握和控制好造景尺度,创造出源于自然而高于自然“有真为假,做假成真”的意境和艺术效果。

6.1.27工程中配置植物的品种和形态选择应与整体造景风格、意境、艺术效果相协调。非正常种植季节宜选用盆栽或经苗圃移植培养的植物。

6.1.28有关造景植物材料的起掘、包装、运输、种植、支撑、养护等技术要求,参照本规范园林绿化种植工程的相关要求执行。

6.2 施工准备

6.2.1假山叠石工程常用的自然山石材料种类有湖石、千层石、龟纹石、英石、黄腊石、砂积石、石笋石(虎皮石)、黄石、紫砂岩、石灰石、斧劈石等。

6.2.2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指定的山石品种和相关技术参数、造景特点、艺术风格等要求,到产地选石。

6.2.3选用的山石应外观整体性强,单块结构稳定、纹理统一,无破损裂痕、断口开裂及风化等现象,符合假山叠石的结构安全要求。

6.2.4孤赏石、独立峰石选材应自然完整、结构安全,块面大小高度、造型姿态应符合造景艺术要求。

6.2.5大中型假山叠石工程的山石材料选购应按山石的质地、纹理、石色同类集中的原则进行挑选,并按山脚、山身、山顶的不同使用部位依次存放,并做好分类标记。

6.2.6山石在堆叠施工前必须去除表层污垢杂物、石缝中腐根、孔洞内积泥,清洗石面。

6.2.7山石在装运过程中应轻装、轻吊、轻卸、轻放。

6.2.8特殊造景用途的山石如独立峰、孤赏石、碑刻石、斧劈石、石笋石等,须在起重运输时采取保护措施。

6.2.9机械起重搬运山石作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起重作业时,山石应绑扎牢固,重心点准确,受力均衡,移动平稳。

2 机械起重时作业半径内严禁站人。

3 机械搬运行走时被吊山石离地不宜超过50cm,应平稳缓行,不得使山石过度晃动,注意山石受重断裂和绳索滑动移位,防止坠石伤人。

4 山石吊卸安放应定位准确,严禁山石安放完毕后横向拖扯被压绳索。

5 机械吊装堆叠山石应分层多部位交叉进行,及时跟进混凝土浇捣填缝和砂浆固定勾缝作业,做好混凝土、砂浆的日常保养工作,不宜同点快速多层堆叠。

6.2.10人工抬运山石作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抬杠、绳索等工具须牢固,山石绑扎绳索应结打活扣。

2 山石过重需多人组合抬杠时,起杠、行走、歇杠应步调一致,前有专人引路,左右有人扶杠助力,上下坡道时应有人在抬杠两端辅助推拉。

3 堆叠山石所使用的大小撬棍宜选用45号圆钢或六角钢制作,以长度450~1200mm、直径12~25mm为宜。

6.3 堆叠施工

6.3.1假山叠石施工须按山形主次峰峦的“起、承、转、合”来布局,自下而上(山脚、山身、山顶)、先主后次(主峰、次峰、配峰)、由内而外(按布局、按地形、按难易)、先首后尾(先重点、再转折、后收尾)来堆叠。

6.3.2置石安装施工应在场地条件适合情况下先进行施工,特别是独立峰石、整块山石造景宜采用“先立石、后建筑”的施工作业方式。

6.3.3假山、叠石工程均应注重山形势态的起伏度和节奏感,凡主观赏面宜遵循“石质不可杂、纹理不可乱、块面不可匀、石缝不可多”的堆叠原则。

6.3.4大中型假山应按分区、分段、分层、交叉作业,使每层山体结构有合理的养护周期,增强山石整体稳定性和牢固度。

6.3.5堆叠施工时,须控制好假山叠石易发生山石体的荷载偏心情况,避免对基础均衡受力产生影响。

6.3.6山石之间的相互搭接、咬合应大小石相间、勾带相连,尽可能错缝堆叠,并注意山石整体的纹脉统一性,搭接部位山石之间外立面缝隙宜采用1:2水泥砂浆勾缝衔接,内侧空隙采用C20以上混凝土填塞浇捣密实。

6.3.7假山堆叠中的山石悬挂、悬挑、主峰收顶和临空俯视之石,须控制好体量、重量、重心和悬挑尺度。后部“压脚石”须确保悬挂、悬挑部分的受力重心平衡,必要时应采取预埋铁构件、石条、石板、石粱进行“钩、链、托、拉、压”各种叠压、连挑、紧固、搭接等工艺技术,使山体重心稳定、结构牢固。

6.3.8山洞堆叠不得影响主体结构承重,洞壁上部起拱收顶应呈弧型拱状跨接,收口石应呈楔形结构,洞顶收口封砌须搭建钢木支撑,洞内应考虑到采光通风,排水通畅不积水。

6.3.9登山道堆叠时走向自然合理,踏步铺设平整、牢固,高度以14~25cm为宜。

6.3.10瀑布出水口堆叠应自然,瀑身跌落形式宜多样化,瀑水跌落时形成的水流冲击外溅水不影响植物生长。

6.3.11堆叠过程中各类铁构件埋设须隐蔽,并用粘结材料对构件进行密封处理。

6.3.12粉壁置石(粉壁理石)堆叠施工应遵循“基础牢固、重心均衡、构图简洁、姿态优美”的原则。

6.3.13壁山堆叠应控制好壁山体量与墙面体积之间的比例关系,采用墙、山分立形式堆叠应注意壁山自身垂直受力均衡不侧向挤压墙体;山墙一体形式堆砌则应注重山石与墙体之间的牢固结合、整体重心平衡和排水通畅。

6.3.14假山堆叠施工应在山体不同部位、高度预留大小不一的种植穴,并在种植穴底部留设排水孔,需控制好种植穴设置部位、体积大小与植物造景之间的关系。

6.3.15溪流水岸叠石应按溪流走向、跌落高差、水流形态和溪岸迎水冲击面等要素结合大小山石的自然形态来组合堆叠造景。

6.3.16溪流汀步石叠置视溪流宽窄、溪水深浅而定,选石应相对平整自然,石面大小相间,间距以30 cm左右为宜,汀步石面大小不宜小于30×30cm,安放稳固。

6.3.17山石花台堆叠应体现山石之间的自然过渡衔接,高低起伏和转折处理要自然顺畅,纹脉走势一气呵成,并与周边的点石布置风格相统一。

6.3.18湖石立峰、孤赏石安装应基础牢固、重心稳定,应把形态最优美的立面作为主要观赏面。

6.3.19土山点石布置堆叠应大小石相配,高低错落,安放稳固,埋深适宜,不露石根(脚)。

6.3.20堆叠后山石之间大小石缝衔接处理:先用水清洗石缝;再选用大小合适的同质小块山石带浆(1:2水泥砂浆)镶嵌补缝;后进行面层勾缝。勾缝时应参照模仿所用石种的特征,湖石勾缝宜圆顺,黄石勾缝显刚毅,按所用石质纹理、色泽效果来选配调色砂浆,色泽应以砂浆干燥后颜色与山石面色相近为宜,勾缝后砂浆应进行后期保湿养护。

6.4 塑山、塑石工程施工

6.4.1塑山施工分单体或连体景观塑山、泳池瀑布塑山、山壁断崖塑山、名胜微缩景观塑山、攀登游乐塑山等。

6.4.2塑石施工分为自然式溪流跌水塑石、水池湖岸塑石、仿自然岩石花坛护坡塑石、土山路缘点缀塑石、铭牌造型塑石、屋顶花园造景点辍塑石、仿石壁景墙塑石等。

6.4.3大中型景观塑山、塑石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进行塑山基础结构、内腔支撑结构、整体荷载和外形造景等重点施工内容的设计交底。

6.4.4施工放样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对山峰、石峰高度、平面投影、峰石高低、前后层次等要素进行整体预控,不宜在施工中随意更改。

6.4.5塑山、塑石钢骨架制作施工时,内腔主体承重结构所用钢骨架须选用经热镀锌防腐蚀处理的型材,连接紧固件、钢结构焊接部位须再次进行除锈防腐蚀处理。

6.4.6在钢骨架主体外形焊制完成后,外层钢丝网包扎拼接部位应重叠绑扎10cm~15cm左右为宜。

6.4.7外层钢丝网包扎完成后宜进行1:2水泥砂浆粉刷层打底,并分多次粉刷勾勒完成基本外轮廓造形,而后进入后期表层纹饰工艺处理。

6.4.8在进行山、石体外表层纹理制作处理时,所用工艺手法、表面皴法、着色变化应相对统一,面层质感明显,石缝、裂痕的制作应自然、活泼、真实。

6.4.9山体悬挑、横跨、山洞、山道、收顶、瀑口、瀑潭的结构牢固,重心稳定。

6.4.10塑山、塑石主体结构用材类型

1 钢结构塑山、塑石。

2 砖石结构塑山、塑石。

3 钢筋混凝土结构塑山、塑石。

6.4.11塑山、塑石施工程序:

1 平整场地。

2 基础放样。

3 基础开挖。

4 基础浇筑,预埋管线及结构预埋件。

5 主体钢结构焊接施工或砖石结构主体砌筑或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

6 扩展主体骨架结构的外形轮廓。

7 焊接、绑扎、塑造山石外形初步轮廓,绑扎钢丝网面层,制作裂隙、洞穴等自然山石的细部形态。

8 第一次1:2水泥砂浆粉刷打底,砂浆宜掺入适量纤维材料,增强粘结力、抗裂强度,并进行日常养护喷水。

9 第二次水泥砂浆重复粉刷,加厚塑造山石表层凹凸面,初步勾勒出山石粗略轮廓。

10 塑造山石细部纹理褶皱、石缝、裂纹,处理好整体造型和细部塑造的关系。

11 修补局部缺陷,完善整体外形。

12 分次进行山石表面着色,褶皱凹陷、石缝裂痕处适当加深颜色,使山石具有不同层次变化和立体感。

13 配置造景植物,丰富山、石的整体景观效果。

6.5 GRC假山施工

6.5.1 GRC是Glass-fiber Reinforced Cement的英文简称,是抗碱性玻璃纤维与低碱水泥砂浆混合固化后形成的一种高强度复合物。具有重量轻、可工业化生产、纹理清晰、强度高、可塑性强、抗老化、耐腐蚀、运输便捷、施工安装快等特性。

6.5.2 GRC假山施工阶段可分为选石及软硬模翻样制作(聚氨酯软膜和玻璃钢硬膜)、GRC山石模块生产、现场骨架焊制及GRC模块安装、假山植物配植及水电安装等四个阶段组成。

6.5.3选石及软硬模翻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选择相应种类的若干块山石或石壁面作为脱制模石蓝本。所选模石面应自然形态丰富,纹理脉络、角度走向、山形态势与设计构想相一致。

2 清理石块表面杂物、尘土后,用水冲洗表面清洁干净,并晾干。

3 划定脱模部位,沿四边外沿围筑石膏堰。

4 在选定范围的山石、石壁表面喷刷隔离剂,待干燥后即可制模。

5 制作聚氨酯软模时应选用配比合适的聚氨酯原料。

6 将定量的含Si—H交联剂倒入容器,再将定量的乙烯基有机硅氧烷料倒入含Si—H交联剂中充分搅拌均匀。

7将聚氨酯桨料分层涂刷于模石表面,涂刷时厚薄均匀,软膜厚度达到生产制作要求。

8 软膜干燥后制作玻璃钢硬模,以支撑内侧聚氨酯软膜轮廓。

9 硬膜材料主要有不饱和聚酯树脂、固化剂、催化剂等。

6.5.4 GRC山石模块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软膜内侧喷涂隔离剂一层,需喷布均匀、干燥后待用。

2 根据所选山石类型配置并喷涂面层色浆材料。

3 配制、喷涂内层材料,将早强低碱水泥浆和二维乱向玻璃纤维同时喷入模块内,并分次滚压、重复喷浆,并预埋铁件后喷压至设计厚度。

4 初凝后将模块另行集中存放,用塑料薄膜覆盖养护3~7天。

5 清理GRC面层细部纹理、涂刷有机硅二遍,提高GRC模块抗风化能力,使其具有防水、防潮、防腐和耐候效果。

6.5.5现场钢结构骨架焊制及GRC山石模块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GRC钢结构骨架应根据设计图纸的山形高低、投影面大小来焊制,所用型钢宜采用经热镀锌防腐蚀处理材料。

2 焊接制作钢结构骨架时,焊点部位须进行二次防锈处理;钢结构之间应相互支撑、结构稳定牢固,钢骨架尺寸根据设计山体形态确定。

3 GRC山石模块安装应根据山石纹理变化拼接。

4 山石模块之间的接缝和嵌缝材质、颜色与主体山石色泽相同。山石模块相接处内侧用钢丝网或玻璃纤维网胶粘作为垫衬,防止日久开裂。

5 拼接后的GRC假山应整体性强,山峰悬挑部分重心稳定,山峰走势转承起合顺畅、一气呵成。

6 GRC山石模块拼接勾缝后的表层着色应重点控制,着色应有明暗变化,与整体肌理相一致。

7 在山石模块拼接安装时,必须留有植物种植穴,种植穴下部留有排水孔。

8 山石模块安装时应同时预埋水电等管线设施。

9 安装施工严禁在冰冻、雨雪天气进行。

 

 

7 水景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水景工程包括驳岸、护坡、水池、喷泉、瀑布、跌水、河、湖、溪涧等水体景观工程。

7.1.2水景用水水质应符合《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的规定。

7.1.3水景中驳岸、护坡施工参照《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50203-2011)、《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执行。

7.1.4水景中给水、排水管道安装参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执行。

7.1.5喷泉施工参照《水景喷泉工程技术规范》(CECS218-2007)执行。

7.1.6水池施工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执行。

7.1.7水体近岸2.0m范围内水深不得超过0.7m,超过该规定水深须设安全防护措施。

7.1.8水景中的进水口、溢水口、泄水坑及泵坑等构筑物应设置在隐蔽处。

7.1.9水景工程与绿地衔接处应处理好景石、水生植物、地被、灌木等造景素材的搭配。

7.1.10水景工程完工后,应做好成品的保护工作。

7.2 园林式驳岸和护坡

7.2.1景石驳岸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放样施工,平面线形蜿蜒曲折,立面形状高低错落,断面形式虚实变化,砌筑自然。

7.2.2顶部采用景石、基部采用块石的驳岸,两者结合部位应在常水位50cm以下。

7.2.3木桩驳岸应选用质地优良、经防腐处理后的松木、柏木等材料。

7.2.4利用木桩作为桩基,可在其上采取抛石、条石等方式加固。

7.2.5仿木桩驳岸施工前,应预制钢筋混凝土小圆柱,混凝土强度不小于C20,长宜不大于5m,直径10~20cm,端头成圆锥状;待打桩完成后,再将混凝土小圆柱从桩顶至常水位以下50cm部分人工塑成树皮状。

7.2.6加固驳岸所用材料的质地、色泽均应与原驳岸一致,形成后的驳岸外形宜与环境相融。

7.2.7块石护坡应选用质地坚硬、无风化剥落和裂纹、上下面大致平整的方块石料,方料边长宜大于20cm。砌筑前清除表面泥垢等杂物,并整理岸坡。砌体外露面表面平整、错缝,安置稳定(干砌石应相互卡紧)。如用浆砌,砌缝宽不大于25mm,用水泥砂浆填塞勾缝。坡顶和侧边砌筑牢固并与周边环境紧密联系。

7.2.8编柳抛石护坡宜选用新截取的柳条编成十字交叉的网格,柳格的平面尺寸为1000×1000mm或1200×1200mm,厚度为300~500mm。在坡上铺垫100~200 mm的砾石层以利排水,将柳格平铺其上,格子中间填以200~400mm厚的块石。同时,宜将粗柳杆截成1200mm左右的柳桩,用钢钎开500~800mm深孔洞,以间距400~500mm的距离直接打入土中,高出坡面50~150mm。

7.2.9在坡度平缓、坡脚稳定、水流平缓处可采用草皮护坡。

7.3 瀑布、跌水施工

7.3.1瀑布、跌水的出水量应符合造景要求,水流不能冲击种植槽内的植物。

7.3.2瀑布出水口宜设置在离水面2m以上部位,落水不得溅及行人。

7.3.3水幕堰口应平整光滑。

7.3.4跌水工程要控制好各分级跌落标高,保证水系结构防水层的整体性和连续性,严禁渗漏水。

7.4 河、湖、溪涧施工

7.4.1人工河、湖、溪涧岸线应结合现场情况分段开挖,并与周围地形自然衔接。

7.4.2大水面湖底采取防水卷材处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开挖前应测定地下水位标高,采取降排水措施,控制地下水位至湖底面以下。

2 湖体区域内地下管线埋设均应低于湖底面60cm以下。

3 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土方不得堆放湖岸附近,严防塌方。

4 湖底挖至设计标高,并夯实平整。

5 防渗材料搭接严密,搭接处不得少于30cm,无脱胶、离缝现象。

6 防渗材料铺设后应随时展开上层覆盖材料(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卵石填压、粘土填压)施工。

7 防渗材料在湖岸收边(常水位以上)时,应垂直深挖下埋,不得外露,并注意与周边地形的自然交接。

8 施工完成后,应及时验收,放水保养,保证湖水与地下水的水压平衡。

9 水生植物种植、湖岸放置景石时,不得破坏湖体的防渗结构。

10 湖体与溪流接壤处水流冲击区域应铺设抗水流冲刷的硬质材料(细石混凝土、卵石等)。

7.4.3湖底采用粘土作防渗处理时,应夯实平整,厚度不小于50cm。

 

 

8 园路铺装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园路结构主要分为面层、结合层、基层、垫层和道牙。

8.1.2园路基层材料可以采用素土、砂、砂石、碎石、塘渣、块石、三合土、混凝土及水泥稳定层等。

8.1.3园路面层主要材料有水磨石、水洗石、砖、花岗岩、料石(条石、块石)、花街铺地、卵石、仿木、实木、(条材、板材)、塑胶、混凝土、透水混凝土、沥青(普通沥青)、彩色沥青、透水沥青、环氧树脂卵石、水泥压花等。

8.1.4园路施工时,园路线型、坡度、宽度、转弯均应与周围景观自然衔接,同时应考虑园灯、城市家具的设置。

8.1.5园路排水应顺畅,路面不得积水,同时保证各类检查井与园路顺接。

8.1.6 园路设置踏步时不宜少于三步,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多板块踏步必须错缝铺设。

2 踏步面应有1~2%的向下坡度,以防积水和冬季结冰。

3 踏步铺设要求底层密实、稳固,周边平直,棱角完整,接缝在5mm以下,缝隙用水泥干砂扫实。

4 上下踏步的叠压尺寸应不少于15mm。

8.1.7混凝土园路面层、垫层必须设置伸缩缝,缝内嵌填柔性密封材料密实,不得污染面层。

8.1.8 园路施工完成后应作好养护及成品保护工作。

8.2 园路施工

8.2.1 园路放样时应做到“路随坡走,先主后次”的原则,利用自然或修整后的地形,做到自然、顺畅。

8.2.2 放样前应对施工图提供的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进行内业及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报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要求正确校核结果。

8.2.3 应保护好放样控制桩,并随时校测。

8.2.4 园路放样应布设单面控制网,做到因地制宜,确保精度。

8.2.5 放样时应做好起点、转折点、道路相交点、终点及其他重要设施控制点的校核。

8.2.6 当工程规模较大,测量桩在施工中损坏时,应设辅助平面测量基线与标高控制桩。

8.2.7 施工中应及时完成中线桩的恢复与校正,园路中线桩间距宜为5~10m。

8.2.8 交叉路口、路面高度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高程分层测定。

8.2.9 园路交叉口及两种不同路面材料衔接点的放样,应尽量减少四向交叉。

8.2.10 路基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地下管线资料和现场情况,测标出路基施工中可能暴露、损坏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

8.2.11路基施工前应将地面积水排除。

8.2.12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应有专人指挥,作业人员配合,严禁人畜处在机械作业范围内。

8.2.13基槽开挖宽度应为设计宽度加两侧施工工作面宽度。

8.2.14回填基层完成时应进行整形并分层碾压,并恢复园路中心线和路槽边线,分层碾压压实度应符合表8.2.14规定。

表8.2.14 基槽压实度标准

 

8.2.15挖槽过程中,如发现地基土质与设计不符,或遇有埋设物、松土坑、窨井,局部范围内硬土、弹簧土时,需会同设计及有关人员研究处理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8.2.16挖槽时不得破坏底层土的结构。如超挖,可用与基底相同的素土回填,夯实至与地基土基本相同的密实度。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有机物质与腐殖土等。

8.2.17槽底经碾压夯实后,不得出现翻浆、弹簧土现象。

8.2.18机械开挖作业时须避开构筑物、管线,距管道边缘1m或距直埋电缆2m范围内须采用人工开挖。

8.2.19严禁挖掘机、起重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正下方作业,如需在其一侧作业,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8.2.19规定。

表8.2.19 挖掘机、起重机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8.2.20 园路基层材料及施工按设计要求密实铺筑基层材料,并按园路对纵坡、横坡要求放坡。

8.2.21园路结合层宜采用1:3水泥砂浆或干硬性水泥砂浆、粗砂,厚度不得小于30mm。

8.2.22 园路面层材料应耐磨、平整、适用、美观。除点缀、装饰、分隔作用等部位外,不宜采用光滑面层。

8.2.23园路面层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设砌块类面层时,其下一层为混凝土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MPa。

2 面层的铺设应避免出现砌块小于1/4边长的边角料。

3 在铺贴前,对砌块类材料的规格尺寸、外观质量、色泽等应进行预选,湿润后待用。

4 广场等大面积施工时,采取分段分块,按标准拉线铺贴,严格控制方正,并随时做好铺砖、砸平、拔缝等各道工序的检查和复验工作,以保证铺设面层质量。

5 块料类面层铺设24h内,根据各类块料面层的要求,分别进行勾缝、压缝或擦缝处理。同时随做随即清理面层的水泥砂浆,并做好面层的养护和保护工作。

6 碎拼花岗岩面层(包括其它不规则路面面层)材料边缘呈自然碎裂形状,形态基本相似,不宜出现尖锐角及规则形,色泽及大小搭配协调,接缝大小深浅基本接近,表面洁净。

7 卵石面层颜色搭配协调,颗粒铺设清晰,大小均匀,石粒清洁,排列方向一致(特殊要求除外),卵石嵌入砂浆深度应大于颗粒的60%,且不得小于20mm;如无特殊要求,卵石铺设应紧密,相邻卵石间隙不得超过5mm,高差不得超过4mm。待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冲洗卵石表面。

8 嵌草地面面层块料无裂纹、缺陷,铺设平稳,表面清洁,块料之间均为种植土,种植土厚度不宜小于80mm,种植土填充面应低于块料上表面10~20mm,嵌草平整,不积水。

9 冰梅面层石质材料强度、厚度均匀。完成板块面宜以五边以上为主,块体大小不宜均匀,拼接应符合一点三线原则,不得出现正多边形及阴角(内凹角)、直角。面层的表面洁净,图案清晰,接缝平整,周边顺直,大小适中,色泽、深浅、留缝宽度一致。

10 花街铺地面层纹样、图案或线条规格统一、对称,填充料色泽丰富,镶嵌均匀,露明部分无明显缺口和尖角,图案清晰,地面平整洁净。

11 大方砖(金砖)面层材料应色泽基本一致,棱角齐全,无隐裂及明显气孔;铺设面四角平整,合缝均匀,缝线通直,砖缝油灰饱满。砖面桐油涂刷均匀,不得漏刷。

12 透水砖面层在铺设前应先按铺设范围排砖,如发现边沿部位可能形成小粒砖时,必须调整砖块的间距进行两边切割,以保证边缘砖体大小符合美观和稳固要求。完成面砖块间隙均匀,色泽统一,表面平整无松动。

13 小青砖(黄道砖)规格、色泽应统一,无缺棱掉角,向上面应四角通直且均为直角。完成面砖块间排列紧密,色泽均匀,及时扫缝,表面平整无松动。

14 自然块石面层铺设区域基底土应预先夯实,无沉陷。铺设用的自然块石选用具有较大平坦面的石块,块体间排列紧密,踏面平整,及时扫缝,无倾斜、翘动。

15 水洗石面层的细卵石应颗粒大小均匀,铺设时需随捣随抹,视天气情况,分2~3次压浆抹平,水泥初凝后进行洒水表层清洗。完成后的石子表面色泽清晰洁净,无水泥浆残留,无开裂。横坡面圆润,线形流畅。

8.2.24伸缩缝材料安放平直,与面层黏贴牢固。

8.2.25路缘石宜采用石材或混凝土砌块,路口、隔离带端部等曲线路段,按设计弧形加工预制或短料拼接。

8.2.26路缘石基础宜与相应的基层同步施工。

8.2.27安装路缘石的控制桩,直线段桩距应为10~15m,曲线段应为0.5~2m。弧度的起点、中点、终点必须设置控制桩。

8.2.28路缘石应以干硬性水泥砂浆砌筑,砂浆应饱满,厚度均匀。砌筑稳固、直线段顺直,曲线段圆顺,缝隙均匀。

8.2.29路缘石背面应浇筑C20细石混凝土45度护角,并回土夯实。

8.2.30混凝土路缘石应采用1:2水泥砂浆灌缝至密实,常温养护期不得少于3d。

 

 

9 园桥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本规范中的园桥是指园林中供游人通行兼具观赏价值的桥梁。

9.1.2 在有水上通航和陆上通行要求的地段建桥,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对陆上和水上交通、河道溪流过水的影响,需满足临时通行、通水要求。

9.1.3不设护栏的桥梁、亲水平台等设施须设置宽2.00m以上的水下安全区,其水深不得超过0.70m;汀步两侧水深则不得超过0.50m。

9.1.4通游船的桥梁,应满足游船通行的要求,其桥底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50m。

9.1.5护栏安装必须满足安全要求。护栏高度不宜小于1.10m,采用垂直杆件做护栏时,其水平净距不应大于0.11m。

9.1.6护栏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其构件间、构件与基础的连接处都必须稳固。

9.1.7本规范未及部分施工内容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50-2011)执行。

9.2 施工准备

9.2.1做好施工现场准备,修建施工临时设施,安装调试施工机具及标定试验机具,进行现场测量及复核测量资料,做好材料的储存和堆放,做好开工前的试验检测工作。

9.3 园桥施工

9.3.1园林石梁(板)桥材料宜选耐风化、石质均匀、无裂纹、抗压强度高的石种。石板桥石板厚度不宜小于200mm;石梁桥石梁高度宜大于250mm。

9.3.2石梁(板)与墩台结合稳固、平整,与桥端两头连接平顺。

9.3.3石拱桥的基础及墩台块石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砌体所选石料无风化剥落、裂纹,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砌体表面的石材色泽均匀。

2 片石形状不受限制,但卵形及薄片石不得使用,石块的最小边及中部厚度不小于15cm;用作外露面的片石应选用较平整、尺寸较大者,并稍作修整。

3 块石形状大致方正,上下面大致平整,厚度200~300mm,宽度约为厚度的1.0~1.5倍,长度约为厚度的1.5到3.0倍,应敲除锋棱锐角。块石作镶面时,应由外露面四周向内稍加修整,后部可不修凿,但应略小于修凿部分。

4 粗料石由岩层或大块石开劈经粗略修凿而成,外形方正,成六面体,厚度200~300mm,宽度为厚度的1~1.5倍,长度为厚度的2.5~4倍,表面凹陷深度不大于20mm。加工镶面粗料石时,丁石长度应比相邻顺石宽度至少大150mm,修凿面每100mm长须有錾路约4~5条,侧面修凿面应与外露面垂直,正面凹陷深度不应超过15mm。

9.3.4石拱桥的基础及墩台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浆砌块石采用铺浆法砌筑,应平砌,每层石料高度应基本一致。外圈定位行和镶面石块应丁顺相间或两顺一丁排列,砌缝宽度不大于30mm,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不小于100mm。

2 片石分层砌筑,宜以2~3层砌块组成一工作层,每一工作层的水平缝大致找平。各工作层竖缝相互错开,不得贯通。

3 砌筑前,先计算层数,选好料,砌筑时应严格控制平面位置和高度,镶面石应一顺一丁排列,砌缝横平竖直。砌缝宽度,当为粗料石时不应大于30mm,当为混凝土砌块时不应大于10mm,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不小于100mm,同时在丁石的上层或下层不应有竖缝。

4 外圈定位行列和转角石,选择形状较为方正及尺寸较大的片石,并长短相间与里层砌块咬接。砌缝宽度一般不大于40mm,用细石混凝土砌缝时,可放宽为30~70mm。

5 砌体中的石块应大小搭配,相互错开,咬接密实,较大石块应宽面朝下,所有石块之间均用砂浆隔开,不得直接接触。

6 砌筑时严禁采用先干砌后灌浆的方法,石块间均用砂浆填满,不留空隙。

9.3.5拱圈砌筑施工前准备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常用工具的准备:由于拱圈须捣实灰缝和填塞空隙,除使用一般的砌筑工具外,还需增加长插片、长插刀、挡灰板、长插针、撬棍、木夯、木锤等工具。

2 拱石的清理、编号、排列:粗料石拱石要按设计进行纸上配料,再经过实地放样制出样板,然后按样板开出拱石。拱圈一般不等厚,每号拱石又常有上、中、下之分,运至现场后,需进行清点,并编号使之有顺序地排列。

3 石料的清凿和检查:粗料石拱石,均应在安放砌筑前用样板套过,一般可比样板稍小,但偏心不应超过5mm,并不得有扭曲情况。除镶面石及两侧接砌边墙部分的拱石的拱背必须修凿整齐外,其余拱石的拱背部分,厚度符合要求即可,以保持原来的粗糙面,不加清凿。

4 拱圈安砌前在拱模上将每层拱石、包括灰缝的位置用墨线画在模板上,以防拱圈合龙封顶时封顶石放不下去或灰缝过大。

5 拱圈的立缝须成辐射形,从圆心放射出的辐射线应一致,每块拱石均呈上大下小的形状。砌筑时须用三角形辐射尺控制。

6 粗料石拱石排与排间石块在底面上错缝须错开10cm以上。拱圈较厚时每排拱石可能有数层石块,此种情况下,排与排向相邻层砌缝也要错开10cm以上。

9.3.6拱圈的砌筑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拱圈砌筑前,应根据拱圈的跨径、矢高、厚度及拱架的情况,制定拱圈砌筑程序。砌筑时,需设置变形观测缝,随时注意观测拱架变形情况,必要时调整砌筑程序,控制拱圈变形。

2 浆砌体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铺浆法砌筑,分层砌筑,各砌层均应坐浆,随铺浆随砌筑。

2) 每层依次砌角石、面石,然后砌腹石。

3) 块石砌筑时应看样选料,修整边角,选择较平整的大块石,修整后用作面石,上下两层石块骑缝,内外石块交错搭接。砌缝宽度:竖缝为20~40mm,平缝为20~25mm,竖缝宽度在5cm以上时,填塞片石,先填砂浆,后塞片石。

4) 砌体均衡上升,相邻段的砌筑高差不超过1.2m。

3 跨径不大于10m的拱圈,采用满布式拱架砌筑时,可从两端拱脚起,向拱顶方向对称、均衡的砌筑,最后砌拱顶石。采用拱式拱架时,宜分段、对称地砌筑拱脚段和拱顶段,后砌1/4跨径段。

4 跨径10~20m的拱圈,不论用何种拱架,每半跨均应分成三段砌筑,先砌拱脚段和拱顶段,后砌1/4跨径段,两半跨应同时对称地进行。隔开砌的拱段,其倾斜角大于砌块与模板间的摩擦角时,须在拱段下侧临时设置支撑。

5 跨径大于20m的拱圈,一般采用分段施工或分环(分层)与分段相结合的施工方法。对于石拱桥,分段间应预留3~4cm的空缝后设置木撑架,混凝土拱圈则应在分段间设混凝土挡板(端模板),待拱圈砌筑后再用砂浆(或埋入石块、浇注混凝土)灌缝。按分段施工法修建好一环合龙成拱,待砂浆或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5%以上后,再浇注或砌筑上面一环。

6 拱顶处封拱必须在所有空缝填塞并达到设计强度后才能进行。封拱(合龙)时的大气温度宜接近当地平均温度或5~15℃进行。

9.3.7浆砌石勾缝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勾缝前应清除砌体表面粘结的砂浆、灰尘和杂物等,并将砌体表面洒水湿润;瞎缝或缝宽尺寸不足者,均应凿开、凿宽;清剔脚手架眼并用与原砌体相同的材料堵砌严密。砌体表面如有石块缺楞掉角,应用砂浆修补齐全。

2 块石砌体宜采用凸缝或平缝,细料石及粗料石应采用凹缝。

3 料石砌体表面勾缝要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十字缝搭接平整,不得有瞎缝、丢缝、裂缝和粘结不牢等现象,勾缝深度应较墙面凹进5mm。

4 块石砌体勾缝应保持砌筑的自然缝,勾凸缝时要求灰缝整齐,拐弯圆滑流畅、宽度一致,不出毛刺,不得空鼓脱落。

5 浆砌砌体在砌筑和勾缝砂浆初凝后,须立即覆盖洒水,湿润养护7~14天,冬期施工按要求处理。养护期间避免碰撞、振动或承重。

9.3.8砌体养护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h之间须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湿润。水泥砂浆砌筑的养护时间不少于14d,养护期间严禁用重锤敲打、滚动石块以及有损砌体强度的行为的发生。

9.3.9拱上结构砌筑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拱上结构在拱架卸架前砌筑时,须待拱圈合龙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30%以上后进行。

2 当先松架后砌拱上结构时,须待拱圈合龙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后进行。

3 采用分环砌筑的拱圈,须待上环合龙砂浆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后进行。

4 采用施加压力调整拱圈应力时,须待封拱砂浆强度达到设计的规定后砌筑拱上结构。

5 拱上结构一般由拱脚至拱顶对称、均衡地砌筑。

9.3.10桥上灯柱安装必须牢固、线条顺直、整齐美观,灯柱线路安全可靠。

9.3.11钢桥制作及安装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钢桥制作使用的材料必须有材料质量证明并进行复检;钢材按同一炉批、材质、板厚,每10个炉(批)号抽检一组试件,焊接和涂装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采用进口钢材时,须按现行标准,检验其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并按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抽查复验和匹配的焊接材料做焊接试验,不符合要求的钢材不得使用。

3 当钢材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允许负偏差值的1/2(负偏差值参照《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709-2006)。

4 放样和号料根据施工工艺要求进行,预留制作和安装的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加工余量。

5 钢材切割前应将料面的浮锈、污物清理干净。钢料应放平、垫稳,割缝下面应留有空隙。

6 钢桥构件完成后,须进行涂装。厂内涂装应在4h内开始并且在8h内完成。需在工地采用焊缝连接的,应在焊缝连接处两侧留出30~50mm范围暂不涂装。

7 钢构件包装在漆膜干燥后进行,并防止损伤漆面。

8 钢桥储存场地应坚实、平整,有良好排水设施。构件分类存放在垫木上,存放时满足下列要求:

1) 构件底与地面之间净空不宜小于300mm。

2) 构件垫木(支点)应放置在自重作用下不致发生永久变形。同类杆件多层堆放时,各层间垫块应在同一垂直面上。

3) 应将构件刚度较大的一面竖立放置。构件间应留有适当空隙。

4) 构件发运装车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钢桥在构架运输途中变形,发运明细表随车一并发送。

9 拼装前应按施工图清查杆件和零件的数量、杆号并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对装运过程中产生的缺陷和变形的杆件,予以矫正处理,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经矫正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时,应予以更换。

10 安装前须对临时支架、支撑、起重机等临时结构和钢桥结构本身在不同受力状态下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进行验算。

11 钢桥安装前,须对桥台、墩顶面高程、中线及跨径进行复测,误差在允许偏差内方可安装。在桥墩台上设置水平标识和中心线,随时测定或复查支座顶高程和支座中心位置,水平标识和中心标识应有防护设施。

12 钢梁安装时,根据跨径的大小、河流情况、起吊能力选择安装方法。

13 采用临时支架时,对临时支架的位置进行测量放线,临时支架搭设完成后,在其上标出钢梁的中心位置及高程。

14 在河水中作业时,注意河床地质情况和可能遭遇的洪水、流水或漂浮物的冲击;在陆地作业时,考虑地质情况和风力等因素,并根据安装时的荷载进行支架结构设计。

15 临时支架应设置调整拱度,顶起钢梁的千斤顶位置及操作平台。

16 拼装钢梁前须清理支座垫石,支座底板与垫石之间的空隙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垫实,砂浆厚度大于40mm时,在砂浆垫层中设钢筋网。

17 落梁用千斤顶时设保险支座,在同一墩台或支架上只可在同一钢梁截面位置设置两处千斤顶,除调整二者高程可分别起顶外,须同步进行。千斤顶安放在墩台或支架位置均按照设计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18 钢桥主次梁安装完成后,进行桥面板的铺设以及护栏的安装。

19 涂装必须在所有结构及上部铺装全部完成后进行。

20 涂料质量符合致密、不透水、不粉化龟裂、耐磨及防锈性能、附着力、粘结力良好的要求和不含腐蚀的化学成分。

21 钢桥在全部组拼、高强螺栓栓接妥当,并经过检验、洗刷、除锈、干燥后,先将一切未经涂底漆或涂底剥落处涂补底漆,底漆干燥后,再进行全部油漆工作。

22 涂装时发现漏涂、流挂发白、皱纹、针孔裂纹等缺陷应及时处理。每层涂装前,对上一层涂层进行检查。涂装后,进行涂层外观检查。表面均匀、无气泡、无裂纹等缺陷。

23 未经防锈处理的高强螺栓须先清除油污,再涂底漆和面漆。已经防锈处理的高强螺栓,可在擦洗干净后,直接涂装面漆。

24 当大风、雨天、浓雾及气温在5℃以下或35℃以上,相对湿度在80%以上时,除有确保质量的措施外,均不得施工。

25 钢桥涂装完成后表面应有光泽、颜色均匀。不允许有漏底、漏涂、涂层剥落、破裂、起泡、划伤及咬底等缺陷。手工涂刷不得有明显划痕。涂料屑料和尘土微粒所占涂装面积均不得超过10%。翘皮、起皱、针孔和流挂在任1m2内不得大于30cm2,其缺陷不得超过两处。小的凹凸不平在1m2内不得超过4处。

9.3.12木栈桥施工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木材不允许有腐朽、虫蛀现象,在连接的受剪面上不允许有裂纹,木节不宜过于集中,且不允许有活木节。原木或方木含水率不应大于25%,木材结构含水率不应大于18%。

2 各种木构件根据不同加工精度要求留足加工余量,并进行防腐处理。加工后的木构件应及时核对规格及数量,分类堆放整齐。对易变形的硬杂木,堆放时采取防变形措施。用作连接件的钢构件须进行防锈处理。

3 木结构的支座、支撑、连接等构件必须牢固,无松动。

4 木结构涂饰符合下列要求:

1) 清除木材面毛刺、污物,用砂布打磨光滑。

2) 底层腻子干后用砂布打磨光滑。

3) 按设计要求底漆、面漆及层次逐层施工。

4) 混色漆应表面光亮、光滑、线条平直。严禁脱皮、漏刷、反锈、透底、流坠、皱皮。

5) 清漆应表面光亮、光滑、线条平直。严禁脱皮、漏刷、斑迹、流坠、皱皮。

6) 桐油应用干净布浸油后挤干,揉涂在干燥的木材面上,表面光亮光滑,线条平直。严禁漏涂、脱皮、起皱、斑迹、流坠。

7) 严禁在烫蜡、擦软蜡施工过程中烫坏地板和损坏板面。

9.3.13护栏外形应流畅平顺,不得有裂痕、伤疤、掉角、擦伤等缺陷。

9.3.14木质护栏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设计要求定出立柱位置、标高,弹出护栏中心线。

2 扶手与护栏(栏板)固定时,用木螺丝拧紧固定,固定间距控制在400㎜以内。

3 扶手处如有不平顺,用细木锉锉平,找顺磨光,使其角线清晰,坡角合适,弯曲自然,断面一致,最后用木砂纸打磨。

4 扶手两端的紧固点应设置在不变形的牢固部位。对于墙体或结构柱体,应预先在主体结构上埋设铁件,然后将扶手与预埋件焊接或用螺栓连接。

5 护栏和扶手接缝应严密,表面光滑,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6 木质护栏涂饰参照本规范9.3.12-4条款执行。

9.3.15塑木护栏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塑木护栏选用的木塑材料应符合《木塑地板》(GB/T24508-2009)的指标要求。

2 榫接时应考虑塑木的热涨冷缩的特点,留有伸缩活动的余地。道路地面安装立柱时,柱子底部钢板再与预埋钢板焊接、或者用螺栓紧固。

3 当护栏的总长度大于300m时须设变形过渡立柱。

4 安装使用专用螺钉时,须事先钻孔。预钻孔的直径应小于直钉或螺钉直径的3/4。

9.3.16金属护栏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护栏加工前,须对钢材进行有效的除锈(不锈钢及铝合金护栏除外),加工好的半成品护栏进行二次除锈,并对焊点进行打磨平滑,不能有刺头。

2 护栏焊接须采用满焊,对于壁厚小于3mm的管材,适合采用二氧化碳保护焊,避免焊接时将管材焊破、焊裂等情况发生。焊缝无缝隙,保证雨水、潮气无法进入管材内部。

3 施工时应保证护栏加工成半成品后、喷漆前或者喷漆中途不被雨水淋湿。

4 护栏做底漆前需保证钢材表面无油污、锈斑、锈点,每道油漆须等前道油漆晾干后才能喷涂下一道。漆层均匀、牢固,不应有明显的堆漆、漏漆等缺陷。

5 护栏的装饰件切割部位,必须锉平磨光,边角保持整齐,不得留下切割痕迹。

6 在运输过程中因碰撞而导致油漆刮伤的护栏不能进行安装,须将油漆全部剔除,重新喷涂。

9.3.17石护栏施工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工好的石护栏不得有裂缝、隐残、污点、红白线、石瑕、石铁等缺陷。

2 石护栏构件的榫长不小于60mm;检查转角、弧形或其他异形构件是否根据图纸要求放样下料,异形图案的构件加工及角度控制是否正确。

3 做好构件上的标记,如有编号不齐全、不明显的,应加以补编,以免装错。

4 石护栏安装前,应绘出石护栏的地栿石、栏板石、望柱等构件的排列图,在施工的部位放出石构件的中心线及边线。

5 选用的石构件,其强度等级不低于MU20。地栿石座浆的砂浆应为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10。

6 地栿石铺设时应先座浆,按放样线用撬棍将地栿石点撬找平、找正、垫稳。

7 望柱安装时,柱顶石上的十字线与柱中线重合。

8 石柱安装时,应将望柱榫头和地栿石的榫槽、榫窝清理干净,先在榫窝上抹M10水泥砂浆,厚约10mm,再将望柱对准中心线砌上,如有竖向偏斜,可用铁片在灰缝边缘内垫平。

9 安装石柱时,随时用线锤检查整个柱身的垂直度,如有偏斜应拆除重砌,不得用敲击方法去纠正。

10 栏板安装前应在望柱和地栿石上弹出构件中心线及两侧边线,校核标高。栏板位置线放完后,按预先画好的栏板图进行安装。

11 栏板安装前将柱子和地栿石上的榫槽、榫窝清理干净,刷M10水泥砂浆,随即安装,以保证栏板与望柱之间不留缝隙。

12 栏板搬运时须使每条绳子同时受力,并仔细校核石料的受力位置后慢慢就位,将挑出部位放于临时支撑上。栏板安装就位后仔细与控制线进行校核,若有偏移,应点撬归位,将构件调整至正确位置。

13 石料间的缝隙较大,可在接缝处使用颜色一致的大理石胶填缝;如石缝较细,应勾抹油灰或石膏。灰缝与石构件勾平,不得勾成凹缝。灰缝直顺、严实、光洁。

14 安装完毕后,局部如有凹凸不平,可进行凿打或剁斧,将石面铣平。

 

 

10 园林给排水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园林给排水工程施工应与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地形竖向、景观水系、防洪及其他工程相协调。

10.1.2园林给排水工程施工参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10.1.3园林用水包括生活用水、养护用水、造景用水、消防用水。

10.1.4园林中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10.1.5养护用水须无害于植物,不污染环境,水质标准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要求。

10.1.6造景用水符合《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的要求。

10.1.7园林绿地喷灌系统施工参照《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50085-2007)执行。

10.2 给排水工程施工

10.2.1给排水管线施工过程中,应与建筑及其它工种密切配合,做好预留预埋工作。

10.2.2管道和设备安装前,须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终端或完毕的敞口处,应临时封闭。

10.2.3位于园林绿地中的水表井、阀门井、雨水口、检查井、出水口等构筑物,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尽可能结合造景。

10.2.4给水系统在使用前,应用净水将管道冲洗干净。

10.2.5雨水排除以地形排水为主,沟渠、管道排水为辅,并结合园林水景营造溪流、跌水、瀑布等景观。

10.2.6园林中污水的排除可根据其污染程度不同选择相应的排除方式。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可就近排入附近水体;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必须进行处理或纳入市政排污系统。

10.2.7地表水宜组织回收利用。

10.2.8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视需要设置标志。

10.2.9管道施工完成后,应分段进行水压试验和泄水试验,按要求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11 园林供电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园林电气施工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技术标准》(ZJQ08—SGJB303—2005)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50259-96)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

11.1.2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1.3园林供电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规定。

11.1.4一般园林工程用电为三级负荷,游人较多的公园、广场的用电可为二级负荷。

11.1.5低压配电宜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相结合的系统。室外园林景观照明配电控制具有手动、自动转换两种控制模式,照明自动控制可选择光电控制器或时间控制器;用电设备可采用PLC编程或程序控制器控制。所有室外用电设备控制须配置漏电开关,动作漏电电流不得超过30mA,动作时间不得超过0.1s。

11.1.6喷泉水池的结构钢筋、进出水池的金属管道及其它金属件、水泵等均应做局部等电位连接。室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金属外壳、电缆的金属外皮、穿线金属管、灯具的金属外壳及金属灯杆,均须与接地装置相连(接PE线)。灯杆、配电箱等金属电力设备采用接地保护时,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11.2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11.2.1 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11.2.2室外配电控制箱、柜的防护等级不得低于IP55,必须有3C认证;宜选用内外双门不锈钢制配电箱、柜,并配置防雨设施。室外配电柜基础高度不得低于300mm。景观用水泵控制须用带漏电保护装置的控制系统。

11.2.3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地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防护等级须为IP68加压水密型灯具,电压不得超过24V。

11.2.4 水下灯具照明隔离变压器的安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 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均须接地或接零保护。

11.2.5水下灯具与水泵等设备在水池内接线须在防水接线盒内,防水要求须达到IP68。景观水池内所有用电设备电源管出水池设置在水位线上,做好封堵,以防止水池漏水。水池内所有电源线须采用防水型电缆。

11.2.6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灯具表面温度高于70℃时,须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11.2.7园林室外灯具安装位置应合理选择,灯杆不得设在易被车辆碰撞地点,且与供电线路等空中障碍物的安全距离符合供电有关规定。

11.2.8园林室外灯具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按设计图纸施工,基础内电缆护管从基础中心穿出并应超出基础平面30~50mm。浇制钢筋混凝土基础前须排除坑内积水。中高杆路灯具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的长度大于其直径的20倍,并与主筋焊接牢固,地脚螺栓去除铁锈,螺纹部分加以保护,基础法兰螺栓中心分布直径与灯杆底座法兰孔中心分布直径一致,偏差应小于±1mm,螺栓采用双螺母和弹簧垫。

11.2.9灯具基础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宜采用钢模板,其表面平整且接缝严密,支模时符合基础设计尺寸的规定,混凝土浇筑前,模板表面涂脱模剂。浇筑基础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

11.2.10园林室外灯具安装纵向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水平线与地面平行,紧固后灯杆应垂直。

11.2.11路灯、庭院灯等灯臂、灯盘、灯杆内穿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口或管口光滑、无毛刺,并采用绝缘套管或包带包扎,包扎长度不得小于200mm。

11.2.12庭院灯、路灯每盏灯的相线应装设熔断器,熔断器紧固,接线端子上的线头弯曲方向应为顺时针方向,并用垫圈压紧,熔断器上端接电源进线,下端接电源出线。

11.2.13高压钠灯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等须配套使用,严禁混用。镇流器、电容器的接线端子不得超过两个线头,线头弯曲方向按顺时针方向并压在两垫片之间,接线端子瓷头不得破裂,外壳无渗水和锈蚀现象。当钠灯镇流器采用多股导线接线时,多股导线接头应搪锡,不能散股。

11.2.14园林室外灯具安装使用的灯杆、灯臂、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均须进行防腐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金属覆盖及其他有关覆盖层维氏和努氏显微硬度试验》(GB9790-1988)、《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GB11373-89)、《灯具油漆涂层》(QB1551-92)等有关现国家标准规定。

11.2.15园林室外灯具安装直线路段时,在无障碍等特殊情况下,灯间距与设计间距的偏差应小于2%,庭院灯、中高杆灯杆垂直偏差小于半个杆梢,灯杆吊装时应有防止钢缆擦伤灯杆表面层的措施,灯杆安装时接线手孔朝向应一致,宜朝向人行道或慢车道侧。

11.2.16园林室外电缆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得有接头,电缆在敷设前应用1000v兆欧表进行绝缘电阻测量,阻值不得小于10MΩ。电缆在灯具侧净预留量不应小于0.5m,如采用三相五线供电制须采用四芯等截面电力电缆,严禁采用三芯电力电缆与电缆金属护套作中性线。

11.2.17园林室外直埋电缆埋设深度须符合下列规定:绿地、车行道下不应小于0.7m;人行道下不应小于0.5m。沿直埋电缆全长上下应铺厚度不小于100mm的细土或砂层,电缆全长应覆盖宽度不小于电缆两侧各50mm的保护板,保护板宜用混凝土,保护板上宜铺以醒目的标志,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道路、道口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时要穿钢管敷设。

11.2.18园林室外电缆引入柜(箱、盘)内的电缆应排列整齐,编号清晰,避免交叉,固定牢固,不得使所接的端子承受机械应力;铠装电缆在进入柜(箱、盘)后,须将钢带切断,切断处的端部应扎紧,并将钢带接地;橡胶绝缘的芯线应采用外套绝缘管保护;柜(箱、盘)内的电缆芯线按垂直或水平有规律地配置,不得任意歪斜交叉连接。备用芯线长度应有余量。

 

 

12 附 录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具体附录说明见附件:

              浙江省园林工程施工规范附录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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