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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2009年)

日期:2014/8/20 16:10:57

适用地区:北京 颁布机构: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 发文号:京园计发〔2009〕174号 实施时间:2009年8月10日 法规类型: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园林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市公园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园管理中心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项目资金是指基本支出之外,单位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取得的以及各单位自行安排有指定用途的并按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第四条 项目资金必须执行预决算制度,严格按 “ 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决算 ” 的原则使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二)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监督、审计制度。 ( 三 ) 项目管理要遵循规范、细化的原则。项目申报要按照政府收支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要求填报到 “ 明细项目类别 ” ;政府采购项目要细化到 “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 中的明细项目。 ( 四 ) 全程监控、追踪问效、绩效考评,实行完整的项目流程管理。中心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决策和全程监控,计划财务处、综合管理处等相关处室要对项目完成情况追踪问效,重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库编制的原则: (一)申请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折子工程及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 (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园总体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的项目。 (四)具备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使用修购、文保等基金达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项目。 第七条项目库编制要求: (一)凡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项目须纳入市公园管理中心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入当年预算。 (二)各单位须按照项目库的编制原则,编报本单位的项目库,填写项目文本。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为所有申请项目的必须报送文本。凡市财政规定需评审的项目,其附件应遵从市财政有关项目评审规定的要求申报。项目库材料于每年的 6 月 30 日前上报市公园管理中心。部门需求项目库以五年为期,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拟列入项目库的项目由市公园管理中心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会商、审批。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项目要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并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项目资料前期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其评审意见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库中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都要按市财政当年预算编制要求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对项目进行评审和政府采购。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负责。项目单位必须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凡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项目由单位法人代表任责任人。 第十一条 项目的招标、监理、审计 (一)招标 项目应根据资金来源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单项工程合同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须公开招标; 设备、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合同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须公开招标; 苗木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合同金额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须公开招标; 服务类单项合同金额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须公开招标。 (二)监理 单项工程合同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须实行施工监理。 (三)审计 单项工程合同金额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须实行工程审计,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须全程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按经批复的项目文本支出,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方向和范围,因特殊原因发生终止、变更、撤销引起项目预算调整,必须由项目单位向市公园管理中心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经中心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及提取的修购、文保等基金达到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项目时,应当向中心提出申请,待中心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当年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以 “ 备选 ” 项目状态上报,市财政业务处室审批后修改为 “ 申请追加 ” 项目,并按规定进行评审、政府采购。项目决算时,项目单位向中心提交书面 “ 申请追加 ” 项目的备案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用款申报及审批 (一)项目资金的用款申报 项目资金申请用款需在上一个月的 15 日前填报《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项目支出用款审批通知单》,并提交相关材料,由项目单位业务科室及主管领导审核确认签字后报市公园管理中心主管业务处室。 (二)申请使用项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工程前期费:申请工程前期费须在提交《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项目支出用款审批通知单》同时提供勘察、设计合同、招标协议等。 第一次工程款:申请第一次工程款须在提交《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项目支出用款审批通知单》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施工合同。 工程进度款:申请工程进度款须在提交《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项目支出用款审批通知单》同时提供工程进展情况说明。 工程尾款:申请工程尾款须在提交《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项目支出用款审批通知单》同时提供工程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单。 (三)项目资金的审核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管处室根据上报数额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实施进度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于每月 20 日前转计财处。 计财处按预算控制数办理审核、拨款手续, 500 万元以上 ( 含 500 万元 ) 项目报市公园管理中心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项目资金按进度拨款最高不超过投资总额的 90%. (四)项目资金的结转与结余 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允许结转,因特殊原因确需结转的由项目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中心审批。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项目单位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资金的支出 (一)项目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坚持 “ 谁审批、谁负责 ” 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按合同、洽商的约定负责支出的审核、批准。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资金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 (二)项目责任单位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工程进度,经设计、监理、审计部门审核后拨付。 (三)项目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超计划投资项目必须提前报中心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调整。 (四)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在项目单位拨付项目尾款前由施工单位缴纳不低于 5% 的质保金,待项目工程保修合同期满后返还。 第四章 项目的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七条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工程项目,项目单位要在工程竣工后将项目的各种相关资料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项目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资料、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图纸(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概预算书、变更洽商资料、工程决算、监理报告、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并将以上资料的电子版文件报市公园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财务决算,由项目单位根据部门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的报表格式,及时编制决算报表,上报中心。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须及时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按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项目职能主管处室以及项目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工程、办实事项目及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项目,项目单位要对完成项目进行追踪问效、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并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分析报告上报市公园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关于印发 <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园计发〔 2006 〕 6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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