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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执行范围的意见(2008)
日期:2014/8/20 15:19:58
适用地区:北京
颁布机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实施时间:2008年9月27日
法规类型: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更好的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 2002 〕 2673 号)文件规定,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 2004 〕 94 号)、北京市林业局《关于上报我市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的报告》(京林发(策)〔 2004 〕 8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政发〔 2004 〕 25 号)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办法〉的通知》(京政农发〔 2004 〕 58 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的执行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20 元 /M2 标准范围
(一)禁伐区林地: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及本市划定的禁伐区林地;
(二)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林地: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行政区域内各类林地,郊区县新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各类林地。
二、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10 元 /M2 标准范围
(一)国家生态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确认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各类林地;
(二)市级生态公益林地:经确认享受市政府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山区生态公益林各类林地,北京市向国务院申报国家重点公益林部分,本市划定的限伐区林地以及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五河十路”中景观生态林地。
三、除上述林地外被征占用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 2002 〕 73 号文件标准收取。
四、遇同一地块认定类别有重叠的,按较高征收标准的类别执行。
五、在耕地上进行绿化形成的造林地,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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