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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11年)

日期:2014/8/20 0:00:00

详细信息 适用地区:天津 颁布机构: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发文号:津容园〔2011〕63号 实施时间:2011年4月4日 法规类型:地方规范性文件 正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直属公园: 现将《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公园条例》,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及全社会对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天津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市直属公园的具体监管工作,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管工作。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处(所)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成区所有公园。公园名录由市市容园林委每年一季度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房屋和设施管理 第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内房屋和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修缮维护计划,制定安全检查措施,保证房屋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五条 公园内房屋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如展览、陈设、收售票、提供餐饮、娱乐健身等。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经营用房应当符合公园相关规划以及公园设计规范等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六条 需出租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公园管理工作的规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出租房屋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公园建设和管理专项资金。 第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正式租赁合同,要求公园房屋租用方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与公园功能不相符及影响游人游览的活动。同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合同,协议要明确出租期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租用方限期整改。 第九条 公园内古建筑、纪念物、石刻、字碑、古树名木等有保护价值的文物,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注意保护好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艺术品,登记造册,不得遗失损坏。 第十条 园林建筑(包括亭、台、楼、阁、廊、轩、馆、大门、围墙、门窗等)要保持功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残损要及时修复或处理。 第十一条 做好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确保各项设施完好,使用功能正常,出现损坏要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公共厕所要有无障碍设施,厕所的造型、色彩与环境协调,设施维护及时,使用功能完好。 第十三条 公园园路、台阶、护栏、桌椅、路灯、垃圾箱、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及时维护。公园设施的样式、风格应当与公园自身景观、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 第十四条 园内指示牌、导游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动植物介绍牌、安全警示牌等公共信息牌示设置规范,文字、图形、符号应准确、清晰,与国家发布的统一标准相符,位置合理醒目,完好常新。 第三章 园容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实际落实卫生保洁人员,要求责任到人,并完善清扫保洁制度及检查考核制度等。 第十六条 在每日公园开放之前对主要干道、主要游览区和各个开放庭院进行清扫,并随时保洁,非主干道和非主要游览区应每日至少清扫一次;对树挂及各种非法粘贴物等及时清理 , 加强日常保洁,保持公园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 保持公园水体清洁,做到水面无漂浮杂物,无异味,无蚊虫孳生,水生杂草得到有效控制。严禁各种污水、废水排放进公园湖、池、溪、河等水域内。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园内焚烧树叶、荒草、废弃物等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站进行无害化处理。园内无垃圾杂物堆放,无卫生死角。公园内垃圾桶的垃圾不能外溢,做到无异味,日产日清。提倡公园枯枝、落叶就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科学循环利用。 第十九条 路椅、果皮箱、健身器材、游船等设施应当每日清洁,定期消毒,做到整洁美观。 第二十条 园内小品雕塑、花架、垒石、汀步、栏杆、牌示、景门、景墙等设施,应有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雨雪后应当及时清扫园路及主要活动场地。公园内应以人工和机械除雪为主,禁止使用化学除雪剂。 第二十二条 厕所保洁要有专人负责,做到便池无污染、无堵塞、无粪便外溢,地面干净无积水,保持室内无异味。厕所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垃圾,清洁工具和用品不能外露。 第二十三条 园内有施工现场应做到规范遮挡,竣工后及时清场,恢复原貌。 第二十四条 卫生保洁操作应当文明规范,清扫中注意防止二次扬尘,保洁后卫生工具不外露。 第四章 绿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园游览区绿化养护应执行《天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的一级绿地养护标准。高质量养护管理好公园绿化植物。 第二十六条 公园绿地浇水、施肥、修剪及时科学合理,达到植物正常生长需要,符合技术规范,保证植物长势良好,无死树枯枝。 第二十七条 乔木树冠完整,枝条疏密得当,分支点合适;灌木、绿篱造型美观,无缺株断垄;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无明显裸露土地;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花败叶。 第二十八条 病虫害控制及时有效,形式方法多样,并主要采用无公害防治方法。 第二十九条 做好冬季植物防寒工作,防寒措施科学合理,适时有度,不破坏公园景观。 第三十条 根据公园绿化景观不断完善提升的实际需要,做好年度绿化植物补栽计划。对枯死的养、灌、花、草及时挖除,选择相近规格、相同品种的新苗补植。保持公园绿化景观效果。 第三十一条 提倡节水灌溉。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因地制宜地实行科学的灌溉方式,积极利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充分利用自然降水,加强集水和雨洪利用。 第三十二条 做好公园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严格按照古树名木的养护标准和保护要求进行养护操作,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开闭园时间应随季节变化适当调整。因公园施工等原因不能开放,闭园超过 24 小时的,应经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前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服务标志上岗。做到语言举止文明规范。各种机电设备操作、餐饮服务等技术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在公园入口处应设有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在公园各明显位置设有各类引导标牌,方便游客游览。 第三十六条 公园从事讲解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做到服饰整洁、举止文明、语言生动、吐字清晰,熟悉和掌握公园有关情况,耐心解答游客询问,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第三十七条 严格票务管理(动物园,各公园游艺、游船项目等),有完善的票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园出售的票种、票价应当在售票处明示。 第三十八条 殿堂展室服务 (一) 殿堂展室的设立应当与公园整体文化内涵相协调。按历史原貌恢复的,要经过专家论证。展室环境要清新整洁、空气流通,陈设和展品要整齐完好。 (二) 建立维护档案和每日交接班登记制度。殿堂展室看管人员应熟知本展室陈列展品件数、品种、年代、用途、摆放位置及完好状况。开闭馆前应认真检查展品、门窗、锁、封条等,发现有展品损坏或丢失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 (三) 殿堂、展室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参观秩序。做好日常防火、防盗、防尘及疏导游人工作。在出现人流骤增时,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引导、疏散、分批参观等措施,以减少游客滞留带来的拥堵压力,情况严重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游船、游艺服务 (一) 公园内开展游船、游艺服务应当以方便游人为目的,按照“安全第一、服务群众、保护景观”的原则进行。码头、游乐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公园整体景观风格相协调,所用船只、游艺器械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 游船、游艺器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要熟悉船只和设备情况,遵守操作规程,严守检修制度,确保船况和设备良好。服务人员要及时提醒疏导游客,保持良好秩序。收售票人员要严守物价和票务制度,准确计时,耐心解答游客询问。 (三) 要及时观察天气变化情况,四级风以上天气严禁出船。出船后遇上大风大雨要立即组织收船抢险。设立巡逻艇、救生艇和其他救生抢险设备,开船期间要进行巡逻。 第四十条 商业服务 (一) 公园内配套服务的商业设施布局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形式、规模、体量、位置要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随意增设临时商业网点,更不能乱摆乱卖。 (二) 各商业经营点应严格按照工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要在显著位置明示。 (三) 店堂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所售商品全部明码标价,无强买强卖。 (四) 商业服务人员应做到文明经营、礼貌待客、站立服务,主动介绍商品,唱收唱付。经营餐饮食品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定期体检,工作服保持整洁干净,佩戴发帽上岗。 (五) 各商业经营点应严格落实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商品质量关,不售伪劣商品。餐饮经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销售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的“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 第六章 文化活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以服务游客,丰富公园文化内容,提高文化品位为目的,以中小型为主。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应当严格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令第 505 号)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活动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活动举办日的 20 日前,到市、区公安、文化、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 第四十三条 公园文化活动要主题鲜明,特色突出,弘扬主旋律,体现时代风貌。要坚持高品位、高水平。活动内容要健康、文明并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和艺术性。 第四十四条 公园内举办文化活动应当明确主办方。公园以出租场地、联合举办或协办等形式参与举办大型文化活动,以及电影、电视剧拍摄的,应当签订正式协议,在协议书中明确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园文化活动期间,要维护好景观环境,搞好景区内外卫生,加强卫生保洁工作,垃圾随产随清,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 公园文化活动要制定服务接待方案,落实岗位责任,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确保服务质量。要明确游人投诉接待部门和负责人,游人投诉应当在公园内及时妥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确定最大游人容量,确保正常的游览秩序。 第四十八条 公园内举办文化活动实行“承办方负责、主办方监管”的安全管理原则。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公园狭窄或易堵地段要设立单行线或派专人疏导。 第四十九条 公园文化活动期间,要加强值班工作,严格信息报送和请示报告制度,值班人员要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延误。 第七章 安全和游园秩序管理 第五十条 公园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园要以防火、防游艺机船事故、防拥挤踩伤、防淹溺、防触电、防食物中毒等工作为重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使有关人员都能熟练掌握预案内容,并顺利履行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园内的游船、码头、电瓶车、游乐项目等设施设备,未经有关部门质量和安全检验合格的,不得运营。各类交通游览游乐设施必须公示安全须知。必须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五十四条 园内所有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十五条 加强公园水面安全管理,非游泳、垂钓、滑冰区沿岸设立警示牌,加强巡视,禁止游人在上述区域游泳、滑冰、垂钓。 第五十六条 动物园要重点做好动物笼舍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操作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修缮设施,防止动物逃笼。 第五十七条 公园内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相应的消防演习,并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 第五十八条 公园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五十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六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 第六十一条 严格管理,禁止机动车入园,因维修施工、货品配送等原因需要进入的,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确保游人安全。 第六十二条 加强巡视,严格管理,禁止游人将宠物带入园内;禁止商贩入园贩卖物品;禁止游人在公园进行非法集会活动;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等。对破坏公园财产和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市容园林委公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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