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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程

日期:2014/6/18 10:27:19

前言 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提高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水平,促进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规程》,并结合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相关标准、规范,特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目次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前期准备 6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7施工阶段的监理 8施工合同其他事项的管理 9竣工验收的监理10项目监理部工 11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部的考核 12保修与养护阶段监理 附录A承包单位用表 附录B监理单位用表 附录C各方通用表 附录D施工资料用表 附录E工程验收用表 附录F园林种植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G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档案 附录H监理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I工程资料封面格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保修养护等各阶段中进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业务工作流程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整治等各类实施监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城市绿地和风景名胜区中除园林建筑工程以外的室外工程。 注;包括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叠山、塑山等)、园林理水工程、园林小品工程、园林桥涵工程、园林景观照明工程、园林铺地工程、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造花坛、铺草坪等)。 3.2建设单位(业主)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为实施园林绿化工程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3.3监理单位 为建设单位提供园林绿化建设监理服务的企业。 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监理资质证书。 3.4承包单位 有相应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承担施工任务且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根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或经监理单位的书面认可,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承包单位可将其一部分工程按有关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负责施工,该施工企业作为分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园林绿化工程分包合同。 3.5项目监理部 监理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机构。详见:园林绿化项目监理部框示图。 3.6总监理工程师 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授权,具有园林绿化或相关专业相应职称,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是园林绿化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主持项目监理部工作。 3.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3.8专业监理工程师 具有园林绿化或相关专业相应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根据工程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可签发监理文件的监理人员。 3.9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园林工程相关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3.10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以指导项目监理部开展监理业务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细则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需要,依据监理规划,责成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编制的具有操作性监理文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3.11巡视与旁站 巡视与旁站是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的基本方式。 巡视:监理人员对施工部位或工序进行有目的或随机的监理活动。 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的某些关键部位或工序进行全过程连续监控的活动。 3.12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部利用一定的检验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验活动。 3.13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工程材料、品种、规格以及构造、尺寸、功能、施工工艺流程、技术指标、工程量等方面做出的更改。 3.14工程计量 根据承包合同、设计图纸及由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质量凭证,按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定,对承包单位上报的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验的监理活动。 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及其价款,是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4、总则 4.1施工监理的基本准则: a)守法:认真遵守和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b)诚信:监理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c)公正:秉公办事,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d)科学:用科学的手段,以检测、试验资料为依据,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4.2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及施工合同的其它事项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 4.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 a)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c)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 d)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e)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4.4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应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期、技术复杂程度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项目监理部和有效的工作制度。 4.5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合同确定的。 4.5.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a)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 b)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工作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c)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直接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施工合同范围内有关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4.5.2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 a)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b)监理单位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c)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如承包单位整改后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拒签工程款支付凭证,要求部分暂停施工,建议承包单位调整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议建设单位更换承包单位。 5、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前期准备 5.1项目监理机构 5.1.1监理单位执行园林绿化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建立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办公地点应设置在施工现场或现场附近。 5.1.2项目监理部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期、环境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得少于2人,其前提是满足施工监理各专业的需要。 5.1.3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其项目监理部组织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1.4项目监理部人员构成 5.1.4.1项目监理部人员主要有: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要时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它辅助人员。(见图1) 5.1.4.2总监理工程师应相对稳定,必须调整时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其它人员可根据施工进度的需要调整,但也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5.1.5建设单位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监理单位应妥善使用、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任务后移交建设单位。 5.1.6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5.1.7项目监理部应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计算机,辅助监理数据管理。 5.2监理人员职责 5.2.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a)主持项目监理部日常工作,明确监理部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b)主持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c)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d)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e)检查、监督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进展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f)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的文件、指令; g)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开工报告; h)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i)参与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 j)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k)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总结; l)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验收工程进行质量预验收,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署《竣工移交证书》(见表B.9); m)主持整理项目监理资料。 5.2.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依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利。但下列工作不得授权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a)项目监理部人员的调配和调换; b)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c)签发工程动工、竣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及复工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签署涉及工程造价的工程洽商、变更; d)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e)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5.2.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a)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b)与其它专业紧密配合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 c)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d)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苗木、种子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实物质量情况;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苗木、种子进行平行检验; e)负责本专业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资料和原始凭证; f)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并提出验收意见; h)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做好本专业监理日志; i)组织、指导、检查、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人员调整建议。 5.2.4监理员的职责: a)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监理工作; b)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c)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资料、并签署原始凭证; d)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e)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并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5.3编制监理规划 5.3.1工程监理规划的编制程序与原则 5.3.1.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5.3.1.2监理规划内容要有针对性,做到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有效,工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对监理工作实施具有实际指导作用。 5.3.1.3监理规划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3.2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 a)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b)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c)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d)委托监理合同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5.3.3监理规划主要内容 5.3.3.1工程项目概况: a)工程名称、地点及规模; b)工程类型、工程特点; c)工程质量要求; d)工程参建单位名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主要分包单位等)。 5.3.3.2监理工作范围:指监理单位所承担监理任务的工程范围。 5.3.3.3监理工作内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监督、信息管理。 5.3.3.4监理工作目标: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控制达到合同的预期目标。 5.3.3.5监理工作依据: a)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b)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 c)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d)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 5.3.3.6项目监理部的组织机构。 5.3.3.7项目监理部的人员配制计划。 5.3.3.8项目监理部的人员岗位职责。 5.3.3.9监理工作程序 5.3.3.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主要包括:投资控制目标方法及措施、进度控制目标方法及措施、质量控制目标方法及措施、合同管理的方法及措施、信息管理的方法及安全监督的方法与措施。 5.3.3.11监理工作制度 主要包括: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制度、工程材料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单位工程总监验收制度、设计变更处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监理部对外行文审批制度、监理工作会议制度、监理工作日志制度、监理月报制度、技术经济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等。 5.3.3.12监理设施 办公设施、交通设施、通讯设施、生活设施、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5.3.4监理规划一式三份,建设单位一份,监理单位留存一份,项目监理部一份。 5.4编制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5.4.1编制原则 5.4.1.1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 5.4.1.2应结合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5.4.2编制程序 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完成,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5.4.3编制依据: a)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b)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c)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5.4.4主要内容: a)专业工程的特点; b)监理工作的流程; c)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d)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4.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6、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6.1参与设计交底 6.1.1由建设单位主持的设计交底会,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6.1.2项目监理人员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应了解的基本内容 6.1.2.1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主导思想,园林艺术构思,使用的设计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总体平面布局与竖向设计要求。 6.1.2.2对工程上所使用的有关材料、构配件、设备、苗木、花草、种子的要求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6.1.2.3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的答复。 6.1.2.4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6.1.2.5与会各方应赴施工现场确认工程用地面积、现状及应注意保护的内容。 6.1.2.6在设计交底会上确认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会签。 6.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6.2.1审查的程序 6.2.1.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见表A.1)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核。 6.2.1.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需要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定。 6.2.1.3对规模大、工艺复杂及艺术要求高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其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6.2.1.4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部报送建设单位。 6.2.1.5承包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在实施中如需变动,仍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 6.2.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 6.2.2.1施工总体平面布局图是否合理。 6.2.2.2项目经理部人员是否健全,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是否到位。 6.2.2.3承包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意图、艺术要求及工程特点的理解和表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2.2.4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以及施工布署的合理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6.2.2.5工程质量保证措施体系的针对性;尤其是在非正常植树季节施工时的技术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 6.2.2.6工程进度总体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进度计划是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以及人力、材料、设备等的组织供应与进度计划的协调性。 6.2.2.7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6.2.2.8安全、文明、环保的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6.2.2.9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它内容。 6.3审核分包单位资质 6.3.1分包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见表A.6)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6.3.2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a)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专业许可证; b)分包单位的业绩; c)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d)专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4核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6.4.1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的检定证书。 6.4.2承包单位应将测量方案、边界坐标、水准点、导线点等引测及工程定点放线成果,填写《施工测量定点放线报验表》(见表A.2),并附工程定点放线自检合格记录,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6.4.3项目监理部应进行必要的复核,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6.4.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6.5第一次工地会议 6.5.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单位负责整理会议纪要,经有关各方签认后,下发有关各方。 6.5.2参加会议的人员主要有: a)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及有关人员; b)承包单位项目部有关人员; c)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 6.5.3会议主要内容: a)建设单位负责人任命建设单位工程代表,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介绍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b)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的驻现场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c)建设单位代表介绍工程概况; d)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e)建设单位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f)会议商定监理例会召开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各方参加例会的主要人员。 6.6工程监理交底会 6.6.1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监理交底会,参加的人员主要有: a)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 b)建设单位代表; c)项目监理部有关人员。 6.6.2会议主要内容 6.6.2.1明确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的法律、法规,阐明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6.6.2.2介绍监理工作内容。 6.6.2.3介绍监理工作的机构、程序、方法。 6.6.2.4介绍监理工作制度。 6.6.2.5对有关报表报审的要求及工程数据管理要求。 6.7开工条件 6.7.1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动工报审表》(见表A.5)及相关资料。 6.7.2监理工程师审查内容: a)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施工批准文件; b)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c)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机具,已按计划进入现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d)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迅等已达到开工条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已明确; e)测量放线控制依据及定点放线已查验合格; f)首批进场材料报验合格。 6.7.3监理工程师认为达到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动工报审表》(见表A.5)并报建设单位。 8、施工合同其它事项的管理 8.1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8.1.1工程暂停及复工监理的基本程序(见图9) 8.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施工令。 a)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b)出现或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停工处理; c)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引起的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必需停工处理; d)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 e)发生了必须随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8.1.3委托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见表B.5)前应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8.1.4工程暂停期间,应要求承包单位保护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受损失或损害。 8.1.5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它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部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在施工暂停因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8.1.6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部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如下材料: a)承包单位对工程暂停原因的分析; b)工程暂停原因已经消除的证据; c)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的预防措施。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8.1.7签发工程暂停令后,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处理好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8.2工程变更的管理 8.2.1工程变更监理的基本程序(见图10) 8.2.2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单》(见表C.2)提交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必要时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转承包单位实施。 8.2.3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单》并编写设计变更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并签转项目监理部,经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8.2.4工程变更记录内容,均应符合合同文件及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表述准确、图标规范。 8.2.5承包单位只有在收到项目监理部签署的《工程变更单》,方可实施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 8.2.6实施工程变更发生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由承包单位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变更工程价款,并填写《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见表A.12),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项目监理部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签认,报建设单位批准。 8.2.7变更工程施工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按正常的计费和支付程序办理变更费用的支付。 8.3工程延期的管理 8.3.1工程延期监理的基本程序(见图11) 8.3.2由以下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单位可提出延长工期申请,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的规定,批准工程延期时间。 a)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而导致工程量增加; b)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付施工图、非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d)由建设单位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障碍,如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付款等; e)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3.3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书面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8.3.4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有关工程延期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8.3.5工程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延期申请表》(见表A.15)。 8.3.6工程延期事件是延续性的,承包单位应以一定的时间间隔提交暂时的细节材料,待延期事件结束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所有的细节材料和详细记录汇总,整理齐全,随《工程延期申请表》同时报送项目监理部。 8.3.7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项目监理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a)向建设单位转交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b)随时收集工程延期事件的资料,并做好详细记录; c)分析研究工程延期事件,提出减少损失的建议; d)处理工程延期过程中,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8.3.8项目监理部评估工程延期的原则: a)工程延期事件的核实; b)工程延期申请依据的合同条款准确。 8.3.9最后评估出的延期天数,在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延期申请表》,评估某些较复杂或持续时间较长的延长申请,总监理工程师详细分析评审后签发《工程延期审批表》(见表B.6)并注明要遵守合同约定的各种时限要求。 8.4工程费用索赔的管理 8.4.1工程费用索赔监理的基本程序(见图12) 8.4.2项目监理部索赔监理的主要任务: a)加强对导致索赔原因的预测和防范; b)充分了解施工合同条款,以防止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c)对已发生的索赔事件要求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损失及影响; d)跟踪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全过程,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e)参与索赔的处理过程,审核索赔报告,批准合理的索赔申请或驳回承包单位不合理的索赔要求,解决索赔事件。 8.4.3项目监理部处理索赔的依据: a)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b)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c)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d)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8.4.4对下列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承包单位可提出索赔申请: 8.4.4.1合同约定由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用于工程且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苗木、花草、植物种子的损坏而需重新购置的费用,以及对损坏工程的修复和清理的费用。 8.4.4.2有经验的承包单位无法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和地下障碍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 8.4.4.3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 a)建设单位延迟提交设计图纸; b)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而引起承包单位费用增加; c)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测量、放线依据不准确; d)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而在施工中所增加的费用; e)合同约定以外材料检验增加的费用; f)经批准覆盖或掩埋的工程,又要求开挖或穿孔复验,且查明工程符合合同约定,为开挖或穿孔并恢复原状而支付的费用; g)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迹、化石,为保护和处理而支付的费用; h)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 i)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施工费用增加的其它事件。 8.4.5承包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项目监理部才予以受理 8.4.5.1费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书面费用索赔意向报告。 8.4.5.2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了有关费用索赔事件的详细资料与证明材料。 8.4.5.3费用索赔事件终止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了正式的《费用索赔申请表》(见表A.13)。 8.4.6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确定批准的赔付金额,并签发《费用索赔审批表》(见表B.7)。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 8.4.7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应审查的索赔材料: a)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b)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进度计划; c)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d)施工现场记录; e)有关会议记录; f)工程照片; g)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h)支付工程款的单证; i)检查和试验记录; j)各类财务凭证; k)其它有关资料。 8.5合同争议的调解 8.5.1合同争议监理的基本程序(见图13) 8.5.2项目监理部收到合同争议书面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与取证,在与双方协商后做出决定,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作联系单》通知争议各方。 8.5.3争议双方接到《工作联系单》后,在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项目监理部的决定未提出异议,该决定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执行。 8.5.4合同一方不同意决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最终办法办理。项目监理部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争议期间在合同有效约定内,承包单位必须继续施工,项目监理部应督促承包单位按合同继续施工。 8.6违约处理(见图14) 8.6.1处理违约的原则 8.6.1.1监理过程中发现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提醒有关各方,防止或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8.6.1.2对发生的违约事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合同为标准,公平处理。 8.6.1.3要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在与双方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确定解决办法。 8.6.2建设单位有下列事实之一时,属于违约 8.6.2.1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或批准。 8.6.2.2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8.6.2.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8.6.2.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工程所需场地及基本的施工条件。 8.6.2.5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8.6.3具有下列事实之一时,属于承包单位的违约行为 8.6.3.1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且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仍延期开工。 8.6.3.2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8.6.3.3未按合同约定施工相关工程项目。 8.6.3.4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竣工及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8.6.4违约事件的处理过程 8.6.4.1受损失一方,向项目监理部提出违约事件书面诉求。 8.6.4.2监理工程师对违约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方案。 8.6.4.3在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评估工期及费用损失的数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的凭证。 8.6.5建设与承包单位由于对方严重违约,均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出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要求,项目监理部应予以受理,并妥善处理。 8.6.5.1确定终止合同之日已完成的工程量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的价款。 8.6.5.2承包单位移交工程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 8.6.5.3双方在终止合同书上签认盖章。 9、竣工验收的监理 9.1竣工验收的依据 9.1.1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 9.1.2施工合同。 9.1.3全部施工图纸及说明文件。 9.1.4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文件。 9.1.5材料等统计明细表及证明文件。 9.1.6国家及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验收规范及其它相关质量评定的标准文件。 9.1.7其它有关涉及竣工验收的文件。 9.2竣工预验收 9.2.1当工程施工达到基本验收条件时,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各专业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问题,向承包单位签发《监理通知》(见表B.1),要求立即整改,并在整改后进行复检签认。 9.2.2需要进行功能验收的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在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在场的前提下进行试验,并报告试验结果,必要时请设计单位或设备厂家参加。 9.2.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预验收。 9.2.3.1要求承包单位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见表A.8)并附相应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预验收。 9.2.3.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对竣工资料进行核查,督促承包单位做到资料完善。 9.2.3.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单位,共同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预验收。工程竣工结算程序框图(见图15) 9.2.3.4对预验收合格的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见表A.8)。 9.3竣工验收及移交 9.3.1预验收合格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是:工程概况,承包单位基本情况,主要采取的施工方法,各类工程质量状况,施工中发生过的质量事故和主要质量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总体综合评估意见。整理监理资料,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9.3.2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质量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各方签认。 9.3.3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9.3.4竣工验收后,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见表B.9),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盖章后,送承包单位一份。 10、项目监理部工作 10.1监理工作报告 10.1.1监理工作报告是项目监理部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签署。 10.1.2监理工作报告,应根据工程规模、工期长短等因素由监理单位编制。 10.1.3监理工作报告应客观反映工程进展状况和监理工作情况,必须做到资料准确、重点突出、语言简练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和照片。监理工作报告见附录H。 10.1.4监理工作报告的内容 10.1.4.1工程概况: a)工程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 2)工程类别及项目(按园林绿化工程类别、项目相关框图填报),工程占地面积,总平面示意图,重点项目规模数量等方面的描述; 3)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工期要求,合同价款等。 b)施工基本情况; 1)施工部位; 2)施工中的顺利因素; 3)施工中的不利因素。 10.1.4.2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组织系统: a)施工单位组织框图及主要负责人; b)主要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情况。 10.1.4.3工程进度: a)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与总进度计划比较结果; b)本期完成情况与本期进度计划比较结果; c)本期工、料、机动态情况; d)对进度完成情况的分析(含停工、复工情况); e)本期为完成计划进度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 f)本期施工项目照片。 10.1.4.4工程质量: a)分项、分部验收情况:承包单位自检、监理单位签认,一次验收合格率等; b)有关施工试验情况; c)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d)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e)本期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10.1.4.5工程计量及支付情况: a)工程量审批情况; b)工程款审批及支付情况; c)本期为使工程计量准确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10.1.4.6工程材料、构配件与设备情况: a)承包单位采购、供应、进场及质量情况; b)对供应厂家资质的考察情况。 10.1.4.7合同其它事项的监理情况: a)工程变更情况:内容与数量; b)工程延期情况: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及审批情况; c)费用索赔情况:次数、数量、原因、审批情况。 10.1.4.8施工期间天气影响情况 10.1.4.9项目监理部组成及工作统计: a)组成人员; b)监理工作统计。 10.1.4.10本期监理工作小结: a)关于本期工程进度、质量、价款支付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b)意见与建议; c)下期监理工作的重点; d)附本期施工过程中必要的资料照片。 10.2监理资料基本内容 10.2.1合同文件 10.2.1.1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10.2.1.2委托监理合同。 10.2.1.3工程招标文件。 10.2.1.4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各类定货合同等。 10.2.2设计文件 10.2.2.1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说明书。 10.2.2.2工程范围内有关自然与人文情况的资料。 10.2.2.3项目相关的施工图纸。 10.2.3项目监理部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和总计划等其它资料。 10.2.4工程变更文件,包括审图汇总资料,设计交底记录、纪要,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变更记录。 10.2.5监理工作报告、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相关会议纪要。 10.2.6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总体与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其它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10.2.7承包单位的资质,包括施工、供货、试验等单位资质有效证件。 10.2.8工程进度控制监理文件,包括工程动工报审表(含必要的附件)、年度、季度、月度、周度进度计划与进度计划类别相应的工、料、机动态表和停复工资料。 10.2.9工程质量监理文件,包括工程项目资料、构配件、材料设备报验,施工测量放线报验,施工试验报验,分类、分项工程施工报验与认可,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质量问题和事故报告及处理等资料。 10.2.10工程造价监理文件,包括概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报审与核认,预付款报审与支付证书,月工程进度款报审与签认,工程变更费用报审与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与支付证书,工程竣工结算等项。 10.2.11监理通知及承包单位的监理通知回复单。 10.2.12合同其它事项监理文件,其中包括工程延期报告、审批单,费用索赔报告、审批、合同争议和违约的处理,合同变更等项资料。 10.2.13工程验收资料:其中包括相关工程类别的分项验收资料,相关工程类别的设备安装专项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移交证书等,重点工程要有市级检查团评语记录。 10.2.14工程监理其它资料。包括往来函件、监理日志、日记、监理工作总结(专题、阶段和竣工总结等)。 10.3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 10.3.1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要整理及时、真实齐全、分类有序。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进行监理数据管理,总监理工程师为总负责人。 10.3.2承包单位应将有监理人员签字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文件及时上报项目监理部存盘备查,利用计算机建立图、表等系统文件库,以辅助监理工作控制与管理,具体方式是在计算机内建立管理台帐。台帐分为工程材料、设备报验,施工试验报审,分部、分项验收、工程量、以及工程进度款报审等台帐。 10.3.3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资料的要求,认真核实,不得接受经涂改的报验资料,并在审核整理后交数据管理人员存放。存放时应按分部分项建立案卷,分专业存放保管并编目。收发、借阅必须通过数据管理人员履行手续。 10.4监理资料归档 10.4.1监理资料归档的内容应包括:监理合同,工程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报告,会议纪要,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工程验收资料,监理通知,合同其它事项管理资料,监理工作总结等。 10.4.2监理档案的组卷应执行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统一规定。 10.4.3监理档案的验收、移交和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负责审核并签字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监理档案送监理单位总工程师审阅,并与监理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监理档案封面、移交目录及审核备考表见附录F。 10.4.4工程监理档案的借阅,应办理借阅和归还手续。一般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档案保存至工程保修期结束后一年,特殊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料归档,应长期保存。销毁监理档案应经监理单位总工程师批准,但必须做好记录。 10.4.5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有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0.5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10.5.1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10.5.2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 10.5.2.1工程概况 10.5.2.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10.5.2.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10.5.2.4监理工作成效 10.5.2.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10.5.2.6必要的工程照片资料 9页 11、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部的考核 11.1.1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部按监理工作报告进行检查,每年考核一次,检查与考核均应有记录。 11.1.2考核范围主要是项目监理部是否按本监理规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工作。具体内容是: a)工程进度监理的内容、方法; b)工程质量监理的内容、方法; c)工程造价监理的内容、方法; d)监理措施与效果是考核的重点; e)合同其它事项监理措施,处理情况与效果; f)监理数据管理到位并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g)项目监理部人员是否遵守施工监理的基本准则; h)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是否适应工程规模的需要,以及内部综合管理的要求; i)熟悉掌握园林绿化工程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等文件的程序及执行情况; j)合理化建议的提出及被采纳的情况; k)组织协调能力及协调解决各方争议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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