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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

日期:2014/4/1 15:05: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茗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国的实际,制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古树皂木普查建档的主要目的是:搞清我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管护申的经验和存在间题;古树名木在生态、科研、人文、地埋、旅游诸方面的价值;为制汀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古树名木范畴: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西南西北国有林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生长的大面积古树,划定“古树群”,纳入本次普查范畴。 第四条 古树名木的分级及标准: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以及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部分级。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工作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级要成立临时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办公室可设在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内,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开展普查工作。 第六条 建档管理 各地普查结束,经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定稿后,要形成完整的古树茗木资源档案,实行微机动态监测管理。古树名木档案每五年更新一次。 第二章 调查工作 第七条 技术培训 省(区、市)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省各地及有关部门的普查技术培训,统一普查方法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工具材料准备 各地要根据古树名木的数量及工作量,确定普查人员数量,并配备普查设备和仪器。 第九条 过往资料搜集及社会调查。近年己搞过正规普查的,要将原资料进行分析,尽量利用,对缺项因子,要认真进行补充调查。 第十条 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村屯、逐单位、逐株进行现地调查实测、填卡。填表字迹必须工整清晰。 第十一条 每木调查 1、填写省(市、区)、市(地、州)、县(市、区)名称,调查顺序由各乡镇(街道—)统一定,填写阿拉伯数字。在各乡镇(街道)调查的基础上,全县古树名木统一编号。 2、树种:无把握识别的树种,要采集叶、花、果或小枝作标本,供专家鉴定。 3、位置:逐项填写该树木的具体位置,小地名要准确,是单位内的可填单位名称及部位。 4、树龄:分三种情况,凡是有文献、史料及传说有据的可视作“真实年龄”;又传说,无拒可依的作“传说年龄”;“估测年龄”估测前要认真走访,并根据各地制定的参照数据类推估计。 5、树高:用测高器或米尺实测,记至整数。 6、胸围(地围):乔木量测胸围,灌木、藤本量测地围,记至整数。 7、冠幅:分“东西”和“南北”两个方向量测,以树冠垂直投影确定冠幅宽度,计算平均数,记至整数。 8、生长势:分五级,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枝繁叶茂,生长正常为“旺盛”;无自然枯损、枯稍,但生长渐趋停止状为“一般”;自然枯稍,树体残缺、腐损,长势低下为“较差”;主稍及整体大部枯死、空干、根腐、少量活枝为“濒死”;已死亡的直接填写,死亡谷数不尽如全县统一编号,调查号要编,在总结报告中说明。 9、树木特殊状况描述:包括奇特、怪异性状描述,如树体连生、基部分杈、雷击断稍、根干腐等。如有严重病虫害,简要描述种类及发病状况。 10、立地条件:颇像分东、西、南、北、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平地不填;颇为份坡顶上、虾、中下不等;坡度应实测;土壤名称填至土类;紧密度为“极紧密”、“紧密”、“中等”、“较疏松”、“疏松”五等填写。 11、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据实确定,打“√”表示。 12、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具体负责保护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无单位或个人官护的,要说明。 13、传说记载:简明记载群众中、历史上流传的对该树的各种神 奇故事,以及与其有关的名人铁事和奇特怪异性状的传说等,记在该 树卡片的背页,字数300字以内。 14、保护现状及建议:主要针对该树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周围环境不利因素,简要提出今后保护对策建议。 第十二条 调查古树群,按《古树群调查表》(表二)要求如实填写。 第十三条 树种鉴定,非疑难树种,由县(市、区)调查人员确定,调查人员无把握定名的疑难树种,野外填写《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表三),并采集标本,由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标本鉴定;县(市、区)无法确定的,标本送市(地、州)鉴定,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要用全景彩照,一株一照。古树群的古树,从三个不同角度整体拍照,不单株拍照。奇特怪异木要体现"奇"、"怪"特色。照片编号与古树名木编号要一致。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耍建立健全古树名木调查建档工作质量管理和技术责任制度,加强调查质量的监督,逐级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把好调查建档工作质量关。 第十六条 各县(币、区)普查结束后,耍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市 (地、州)耍逐县(市、区)组织抽查。省 (区、市)也要对各市(地、州)的普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普查总量的5%。 第十七条 普查工作质量等级评定 1、优秀:树种鉴定正确率达95%以上,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小于5%,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小于5%; 2、良好:树种鉴定正确率达95%以上,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小于5%,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小于10%; 3、合格:树种鉴定正确率达95%以下、90%以上,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小于10%,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小于10%; 4、不合格:树种鉴定正确率在90%以下,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大10%,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大于10%. 第四章 资料汇总 第十八条 县 (市、区)上报市 (地、州)资料,应经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审查论证。上报资料主要有: 1、全部《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古树群调查表》和对应照片。 2、需要上级鉴定的树种标本和对应的《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 3、《县(市、区)古树名木清单》(表四),从散生到古树群依次排序填写,对古树群要标明株树,树种填主要树种,年龄填平均值。古树和茗木不能重复统计。古树名木清单中要剔除非古树名木和已死亡古树名木。 4、县 (市、区)古树名木普查总结五份。 第十九条 各市(地、州)在抽查合格后,问省(区、市)报送下列资料: 1、全部《古树客木每木调查表》、《古树群调查表》和对应照片。 2、需要上级鉴定的树种标本和对应的《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 3、《市(地、州)古树名木清单》。 4、市(地、州)普查总结五份。 原始数表必须上报省(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省 (区、市)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对各市(地、州)普查成果要严格审查、抽查,合格后向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如下资料: 1、《国家一级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复印件)和平均年龄达500年以上的《古树群调查表》,并附相应彩照。 2、《省 (区、市)古树名木分类株数统计表》(表五,附软盘)。 3、《省(区、市)古树名木名录》(表六,附软盘)。名录中的编号是对本省(区、市)全部建档古树名木的统一编号,其中,包括古树群,一片古树群编一个号,在备注栏中标明"古树群"和株数。 4、本省 (区、市)古树名木普查工作总结报告(附省级质量检查报告)-式五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要由各省 (区、市)统一编号、建档,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并在各地建档的同时,一、二、三级古树名木分别由省 (区、市)、市(地、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标牌,以资识别和保护。一片古树群设立一个标牌。标牌内容、式样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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