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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2/12 14:3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市绿化建设工作,积极争创国家级园林城市,根据《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淄人发〔1997〕14号)、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1〕67号文件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淄政发〔2002〕3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一)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各部门要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合理开发城区北部片区山林、水体,综合利用城区水系,充分发挥天然植被优势,加快县城公共绿地建设。在县城建成区,要按照500米(公共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服务半径”,规划建设一批规模适宜的公共绿地。要加快植物园、林果观光综合开发、生态湿地修复等各类公共绿地的建设,结合我县人文资源,建设地域文化浓厚、特色突出的主题公园。
  (二)加强城市主要道路绿化。在规划设计上,要坚持树、灯、楼、路通盘考虑,注重绿化与周围建筑及其他元素的和谐统一。城区主要道路两侧一律拆墙透绿,将院内绿地与道路绿地融为一体,统一进行高标准规划设计,实现绿化资源共享,建设园林绿化景观大道。对新标准高档次建设道路,实施行道树双排、多排种植,形成“林荫通道”。城区通往风景区、工业区主要道路两侧建设30—50米宽的绿化林带。高速公路、河道、水体两侧分别建设30—50米宽的绿地,以复式种植结构为主,成片栽植各类乔、灌木和地被植物,形成完整、统一的大绿地系统。
  (三)加强单位庭院绿化。继续开展“花园式单位”创建、绿地认建认养、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等绿化美化活动。确保到2009年底,达标单位占70%以上,先进单位占20%以上,已获得省、市命名的“花园式单位”占单位总数的35%以上,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92%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四)加强居住区绿化。各单位、居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居住区综合整治,抓好已建居住小区绿地充实提高工作。新建居住区绿地率要达到35%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面积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26%。同时,加强居住区绿地的日常养护管理,保证管理资金落实到位,设施维护完整,植物保护良好。
  (五)加强城市立体绿化。积极推广城市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阳台和室内摆花养草,提高城市的俯视绿化效果和空间绿化效益,构建立体型、复合型的绿色空间。为调动全社会加快实施立体绿化的积极性,要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的审核监督,对达不到绿地率要求的,实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单位建筑物、小区居民楼两侧,只要条件允许,都要进行垂直绿化。
  二、严格落实“绿线管制”、“绿色图章”制度,大力实施“规划建绿”
  (一)建立并严格实行“绿线管制”制度。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国务院及省市对城市绿化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沂源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保城市绿化建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严格控制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园林“绿线”与建筑“红线”都是城市规划的控制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违法侵占“绿线”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进行查处。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的,应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并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将绿地改变的原因、面积、申请单位、申请人、审批情况向社会公示,实行占用绿地公示制度。
  (二)建立并严格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列入我县城市绿化重点工程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经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核把关。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审批工作。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在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先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地指标和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把关,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加盖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绿色图章),并办理《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保证绿化规划的实施,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淄价字〔2000〕289号)的规定,凡达不到规定绿化面积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所缺绿化用地面积易地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各类建设项目绿化建设情况实行跟踪管理,竣工验收时,对绿化指标进行审核,经验收合格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颁发《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并加盖绿色图章。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擅自变更绿化规划的建设项目,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并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建设单位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必须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所缺绿化用地面积易地绿化补偿费。易地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收缴后上缴县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是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淄博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风景名胜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强化职能,做好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加快风景区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各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严格风景区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杜绝以破坏资源为代价的各类开发。充分利用风景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事业,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认真落实《淄博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继续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搞好古树名木的普查,完善古树名木档案,进一步落实管理经费和责任措施,严格依法查处破坏、移植古树名木的违法案件。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城市绿化投入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经费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按照淄政发〔2002〕36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绿化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保障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收足用好国家规定的绿化费(城市部分)和绿化补偿费等资金。县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和建设的部分,在2007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力争每年有所增加。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通过公建民助、民建公助或捐资助绿、认建认养、出让城市绿化设施冠名权、经营权、广告发布权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并适当减免从事园林行业的各种费用。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要将绿化费纳入投资预算,按规定建设绿地。新建居住区绿化投资比例应占建设总投资的1-3%,旧城改造居住区不得低于2%。因客观条件绿化面积不达标的建设项目,必须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强化居住区绿地的日常养护管理,居住区居民缴纳绿地养护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园林、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要进一步深化城市绿化行业改革,加大城区绿地养护费用的投入。大力推广绿地“建养分开”,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绿”。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绿化管理水平。
  五、采取多种形式,保证城市绿化用地
  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努力增加绿地面积。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绿地,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淄政发〔2007〕40号文件)中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可采用政府补助、有偿租地等方式,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建设苗圃、花圃、生态湿地、植物园、经济林和生态防护林带。
  六、加强城市绿化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绿
  要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行使行政职能。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执法工作,按规定严格审查、审批绿地占用和树木修剪、移植、砍伐事项,严厉查处县城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擅自侵占绿地、移植树木、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行为,对于违法、违规破坏绿化的大案、要案和越权审批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要强化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职能,提高执法效率。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严格实行绿化设计、施工、养护企业的资质审验制度,推行绿化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维护城市绿化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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