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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园林城市标准绿化建设条款(试行)

日期:2014/2/12 10:48:43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实地考察核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城市(城区)不低于25%,县城不低于23%;建成区绿地率:城市(城区)不低于20%,以县城不低于17%;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城区)不低于6平方米,县城不低于5.5平方米。

  (二)道路绿化

  1.城市主、次干道、支路街道绿化普及率:城市(城区)90%以上、县城85%以上。

  2.市区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1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5%。

  3.全市基本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特色,江、河、湖、渠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本地特有的风光带。

  (三)居住小区绿化

  1.居住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明确、资金落实、措施有力、设施保持完好。小区内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已绿化,并积极发展垂直绿化。

  2.居住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0%。

  3.全市花园式居住小区占全部小区的比例:城市(城区)应在50%以上,县城应在40%以上。

  (四)单位绿化

  1.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认真开展“绿化合格单位”、“花园式单位”评选活动,评选制度严格。市区各单位普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

  2.“绿化合格单位”(合花园式单位)占城区单位总数:城市(城区)60%以上,其中“花园式单位”占20%以上;县城50%以上,其中“花园式单位”占15%以上。

  3.单位和居民个人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绿化美化及认养绿地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到50%以上,且规格、品种、质量符合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驯化、育种工作成效显著,培育出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全民义务植树

  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年年完成任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在85%以上,尽责率在80%以上。

  (七)立体绿化

  重视垂直绿化和其它立体绿化,积极推广屋顶绿化,景观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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