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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日期:2014/8/18 0:00:00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财教〔2002〕123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2号)《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7〕365号)只取消交通运输部审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号)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907号)
  《关于印发全国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11〕1075号)《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70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
  《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预审办法》(林资发〔2008〕2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该项审批取消后,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直接上报国务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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