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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
日期:2014/1/10 11:01:19
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简称市文物局)。
一、 主要职责
市文物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有关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检查;起草有关文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 负责组织申报推荐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案,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参与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
(三) 指导、协调北京地区博物馆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本系统的博物馆建设。
(四) 负责审批文物建筑修缮、抢险加固和复建工程,并组织验收;审核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改建和拆除工程。
(五) 负责文物考古发掘工作,组织文物普查和勘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并实施管理。
(六) 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文物的违法违章案件;负责管理流散文物及其经营活动,对旧货市场实施文物监管;负责出入境文物的鉴定管理。
(七) 负责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组织与国内外的文物交流、展示活动和对港澳台地区的文物交流活动;参与审核利用文物开展的合资合作项目。
(八) 统筹规划本市文物、博物馆系统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组织文物、博物馆系统开展文物科学研究和文物科学保护工作。
(九) 指导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十)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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