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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规对公园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工条款

日期:2014/1/10 10:31:45

有关法规对公园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工条款 现行公园执法体制涉及园林绿化部门、规划部门、文物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组织。 (一)涉及对游人违法行为的执法分工 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公园条例》),对于游人有违反《公园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行为的: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的,上述行为在主要公园内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对其他公园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主要公园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主要公园范围原市有关领导批准为市属11个公园(即现市公园管理中心管理的公园)。  但是,对于违反《公园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公园内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的行为,《公园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二)涉及对公园内违法建筑和管理人的执法分工 1、对于违反《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园内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名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不符合建设控制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对于违反《公园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擅自改变公园功能的;第五十二条公园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第五十四条擅自改变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原有风貌和格局的;第五十五条未按照标准做好清扫保洁的、搭建棚舍、擅自摆摊设点的、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的、牌示污损、丢失不及时更换或者补设的,《公园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3、对于违反《公园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侵占公园用地的;对于违反《公园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历史名园保护区内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即规划部门)实施。 4、对于违反《公园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名园对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损毁、改建、拆除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赔偿。实际由文物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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